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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管理
〔资金来源〕
城市的维护和建设资金来源可分为:地方统筹基本建设投资、国家专项补助、城市四项费用(国拨城市维护费、公用事业附加、工商税附加、工商利润5%或2%的提成)、地方机动财力、企业自筹资金、社会集资等几种渠道。其中城市四项费用的资金占主要比重,内容随体制变化而变更。
建国以后至1962年,城市的维护和建设资金主要靠市财政拨款和国家投资,无固定的资金渠道。1962年国家召开了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中规定:今后大中城市的工商业附加税、公用事业附加税和房地产税,统一划为市财政,由市人民委员会掌握,保证使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公共设施及房屋等的维修和保养,不要上缴,也不能挪作他用。次年,合肥、芜湖、蚌埠、淮南四市即把房地产税划给市财政,作为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费用。
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准全国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的指示中明确指出: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宅、中小学校和其他市政设施的维修,必须确定和增辟经常的、固定的资金来源,适当地增拨一些城市维护和建设费用。同时要求各地采取以下的措施:〔1〕房地产税划为市财政的规定,1963年已有66个大中城市实行,1964年扩大到全国所有的设市城市实行。〔2〕把公用事业大修理基金的提取率,由人平均2.4%提高到3%。〔3〕公用事业附加税,某些城市开征项目过少,可以增开一些项目,个别项目附加率过低的,可以适当提高。
1964年,安徽省所有设市的城市均实行了房地产税划给财政作为城市维护和建设费用;公用事业大修理资金提高到3%;公用事业附加开征了自来水、电和市内电话,附加率分别为5~8%、8%、10%。
1978年,中共中央中发(1978)13号文件,“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决定从1979年起,在全国省会城市和人口达50万人以上的47个大城市中试行每年从上年工商利润提取5%,作为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合肥市自1979年起,经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批准,开始试行。1982年,蚌埠、芜湖经批准也相继实行。同年,省政府还批准了马鞍山、淮南、淮北、铜陵、安庆五市实行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取2%作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办法。1983年,淮南市经批准改为提取5%。1984年安庆、马鞍山经批准也提取了5%。1985年,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国务院以国发(1985)19号文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是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上述三税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税率分三个档次:城市税率为7%;县镇税率为5%;不在城市的县镇税率为1%。随后财政部颁发文件规定:原有的按工商利润提取5%、国拨城市维护费和工商税附加三项资金同时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商所得税附加仍然保留。
〔资金管理〕
1963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使用各种专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资金的几项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城市的工商税附加、公用事业附加、大中城市的房地产税、是留给各个城市用于城市维护的专项资金。这项资金主要应当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公共设施和房屋的维修保养,以及为城市服务的市政勘察设计、消防、中小学校房屋修缮、补助等习惯性支出。这样使用以后,如果资金确实还有多余,可以安排一些急需的公用事业,公共设施和住宅等基本建设。
1973年,为了加强城市维护费的管理工作,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发文重申城市维护费用保证使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公共设施以及房屋等的维护和保养,不能挪作他用。所需材料设备,按照当时现行物资管理体制,由省、市、自治区纳入计划,统筹安排,保证供应,并要求加强城市维护费的计划、财务管理工作。城市维护费的安排和使用,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归口。
1978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又强调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城市维护费。并规定从1979年起城市维护的开征范围可以扩大到一些工业较集中的县镇工矿区。安徽省按上述精神开征了城市维护费。
1979年,安徽省革命委员会以革发(1979)37号文印发《安徽省城市维护费试行管理办法》规定,安徽省城市维护费的来源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从工商税收入中提取的1%和随同工商税征收的1%附加、国家预算拨款。城市维护费的使用范围为: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设施、公用房屋、园林绿化设施、公共设施、城市中小学校舍修缮补助费、城市建设技术后方和事业费以及原省人委1963年“关于地方各项附加收支管理的具体规定”在工商税附加中开支,后来财政又规定没有开支来源的少量费用(不得超过工商税附加的5%)。城市维护费的安排和使用,由建委(基建局)城市建设部门统一归口安排使用,计划、财政部门监督。
城市维护费中,国家预算拨款,每年由省财政厅按照核定的预算指标,交省建委管理。另外两项附加,则由各地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收入的金额指标交各地市县建委(基建局)或城建部门管理。
省建委根据城市维修保养情况,提出预算拨款的分配计划,征求省计委、财政厅意见后,列入计划下达。各地市建委(基建局)按照下达的指标编报使用计划,经地区行署、市革委会同意后,报省建委审批。财政部门按批准计划拨款。工商税附加和公用事业附加,由各地市县建委(基建局)或城建部门按规定使用范围编制计划,征求各地计委、财政部门意见。县经县革委会同意后,报地区行署、市计委审批,并抄报省建委、财政厅备查。各地市城建部门根据批准的计划,单独编制城市维护费收支预算和决算送交当地计委、财政部门监督,并报省建委、财政厅备查。
城市维护费安排的维修和新建项目所需材料、设备、配件等,由省计委予以安排,列入计划。城市维护费中国家预算拨款部分所需的材料等,由省计委切块拨给省建委统一掌握,省建委按各地上报的计划,直接分配下达。其他两项附加所需的材料、设备等,在省安排的年度计划中,由地市县计委、建委(基建局)或城建部门统筹安排。
1985年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省政府发布了实施细则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仍按原城市三项费用规定的范围执行。资金管理,一般由各市城建部门提出年度安排计划,会同当地计划、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计划及税收进度拨付资金,城建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财政部门实施监督。
二、建设投资完成情况
从1949年至1990年,全省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为457亿元,其中城市建设基本建设投资为19.1亿元,占全省基本建设总投资的4.19%。各个时期建设投资情况:1949年为232万元;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年)建设总投资为2.16亿,其中城市建设基本建设投资为209万元;以下各个时期基本建设总投资和其中城市建设基本建设投资分别为:“一五”期间(1953~1957年)13.13亿、0.29亿,“二五”期间(1958~1962年)35.6亿、0.40亿,调整时期(1963~1965年)10.75亿、0.18亿,“三五”期间(1966~ 1970年)18.73亿、0.12亿,“四五”期间(1971~1975年)45.67亿、0.52亿,“五五”期间(1976~1989年)63.01亿、1.88亿,“六五”期间(1981~ 1985年)88.63亿、5.02亿,“七五”期间(1986~1990年)179.36亿、10.69亿(详见表7—3—1)。
城市建设基本建设投资情况表

1990年城市建设维护资金总额为4.49亿元,其中城建税2.37亿元,公用事业附加0.43亿元,国家预算内投资537万元,中央地方财政专项拨款2575万元,水资源费628万元,国内贷款422万元、排水费796万元、特殊政策收入796万元,其他收入8836万元。
1972年以来历年城市维护费和建设资金情况详见表7—3—2。
城市维护费和建设资金情况表

说明:1985年国拨城维费栏内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数字、工商税附加栏内为工商所得税附加数字。

说明:1、特殊政策收入1986~1987年为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补助费、市政工程配套费、土地开发费、自来水建设附加、煤气附加等,1988~1990年栏数字为房租收入,园林收入、清洁卫生收入。
2、1988~1990年其他收入中包括特殊政策收入。
1990年城市建设基建投资完成情况:完成总投资2.69亿元,其中给水5794万元、排水2300万元、道路8482万元、桥梁1257万元、煤气1989万元,公共交通1542万元、防洪214万元,园林绿化1183万元、环卫1153万元、其他3004万元。1972年以来历年城市基建投资完成情况详见表7—3—3。
城市建设基建投资完成情况表

三、投资效果
1949年至1990年底,安徽省设市城市由2个发展为18个。城市建成面积达到387.2平方公里。城市人口由50.5万人发展为1063.4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463.7万人)。
建国以来城市公用事业有很大的发展。到1990年底,城市水厂由解放初期2个,发展到39个。供水能力由0.4万吨/日,发展为180.4万吨/日,年供水量由22万吨,增加到60768万吨,增长了2762倍,用水人口达到381.6万人,平均每人每日生活用水187.3升,自来水普及率92.6%(详见表7—3—4)。
城市自来水情况表

到1990年底,全省18个城市共有下水道1214公里(建设系统内1082公里),比1952年的95公里增长12.8倍,下水道服务面积268.9平方公里。城市道路1990年底实有道路长度3426公里(建设系统内1181公里),比1952年的257公里增长13.3倍,其中高级路面2511公里(建设系统内953公里),比1952年的6公里增长418倍。道路面积由1952年的157万平方米,发展到1990年的3034万平方米(建设系统内1224万平方米)。(详见表7—3—5)。
城市市政工程情况表

城市公共汽车,由1957年的38辆,发展到1990年1341辆。客运路线的长度由75公里,发展到2108公里,年客运量由157万人次发展到61795万人次(详见表7—3—6)。
城市公共交通情况(公共汽车)表

说明:年底实有车辆数1986年开始不统计到1990年底,城市绿地面积6373公顷,城市绿化覆盖率24.1%,苗圃面积428.5公顷。城市公园38个,占地面积1409.5公顷。人均占有公共绿地5.7平方米(详见表7—3—7)。
城市园林绿化情况表

城市煤气、液化气企业从无到有,发展很快。到1990年底,人工煤气储存能力达到56万立方米,管道长度732公里,用气总人口数82.34万人。石油液化气储存能力1706吨。
供气总量9054吨,用气总人口15.45万人。全省气化率最高的城市是马鞍山、铜陵两市(详见表7—3—8,7—3—9)。
城市煤气情况(人工煤气)表

城市煤气情况(石油液化气)表

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自1980年起由卫生部门划归城市建设部门管理。到1990年底,已有环卫车辆459辆,垃圾日处理能力145万吨。共完成城市清扫面积1606万平方米,清运垃圾160.1万吨,粪便15.8万吨,处理垃圾粪便量26.4万吨,已建公共厕所2431座(详见表7—3—10)。
城市环境卫生情况表

说明:1986年及以后年份,环卫机械,不分车型,按车辆数及总功率(马力)指标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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