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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批准《安徽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文件 办字001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城市建设按照城市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更好地为生产、为劳动人民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辖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或改建工厂、矿山、仓库、水利工程、交通设施、国防工程,以及其他建设等,除遵照中央有关规定办理外,并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凡在市辖区以外邻近地区进行建设与该城市有关系时,应事先与该城市的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进行协商。 第四条凡第二条规定的各项建设、管理部门与建设部门,密切联系协商,进行统一安排。 第二章用地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时,除持有批准建设任务机关的证明外,必须附送核拨用地所需资料。 第六条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申请用地,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实际需要,及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用地的地点及范围,并尽可能向建设单位提供该地段有关资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需要按照全市统一水准基点及座标系统,在指定地段上进行补充测量及钻探等项工作,并将全部成果整理一分,送管理部门存查。 第八条建设单位如认为指定地段符合建设条件时,即对提出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总平面布置图(国防工厂可只提厂区范围图)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议文件,管理部门始得根据建设进度的需要分期核拨土地。需要征用土地,并应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办理征用手续。 第九条已核拨或已经征用的土地,如建设单位设计变更,应将不用或近期暂不使用的土地,退回管理部门;对核拨不当或使用不合理的土地不得转让,由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修建单位因施工需要,在所核准的地段以外,修建临时工棚、管线、堆放材料或其他临时工程时,须商得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应在施工完成后规定期限内将场地清理平整退回。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原有基地上进行改建、扩建及增加新建筑物时,应向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建筑手续,经批准后始得动工。 第三章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工厂、仓库、军事机关等临街部分与厂前区的建筑物,须结合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设施或市容。 第十三条公共建筑物应根据管理部门所提出的位置、层数、密度、立面标高等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住宅建设应根据城市建设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修建设计。在没有作详细规划的地区,进行大量住宅建设时,应先作详细规划;进行少量住宅建设时,管理部门应根据街坊完整性的要求进行安排。 第十五条各种地上、地下的工程设计(包括上水、下水、防洪、煤气、热力、电讯、电力、道路、桥涵、铁路、公园绿化等)均应按照城市规划及管线综合的要求,进行设计。在没有作管线综合的地区,设计单位应先提送有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始得进行设计。 第十六条在设计过程中,如发现城市规划文件或管线综合等有不符合实际的情况,而要对原有城市规划文件,进行若干修改时,须征得管理部门的同意;如有原则性的重大修改,则应经城市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同意。 第十七条除限额以上的厂房及军事机密房屋的建筑物外,其他房屋及构筑物的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图纸,应送管理部门二份:一份备查,一份审核后发还。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凡房屋或构筑物进行新建、扩建、大修或拆除时,建设单位须向管理部门领得施工执照后方得施工。 第十九条在施工期间影响到邻近房屋或构筑物时,施工单位必须加以保护。如施工需要挖掘路面,拆迁房屋、构筑物或移植树木,以及影响到其他工程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先取得有关方面的协议,并征得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在施工期间,如须变更建设或施工执照规定时,须征得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得继续施工。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中,如需在批准用地范围以外挖取砂石、土等建筑材料及草皮;须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任意开采或舍弃。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建设竣工后,应将竣工图送管理部门备查,如竣工图与设计图原则上无修改时,可以免送,但需书面通知管理部门。 第九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管理部门有责任参加设计审查及施工验收的会议;建设单位有责任将会议的结果,抄送管理部门备查。 第二十四条在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内,管理部门有责任随时进行督促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协助进行,并提供必要资料。 一九五九年四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