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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
安徽生猪在1957年以前,一直是农户家庭饲养。1958年在“一大二公”的思想指导下,大力发展集体养猪,社员家庭饲养受到限制,结果不仅导致了生猪饲养的大滑坡,而且集体养猪也大多没有巩固下来。1961年初,中共中央又将养猪方针改为“公养和私养并举,以私养为主”,饲养量才开始有所回升。“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批判“三自一包”,割“资本主义尾巴”影响了,社员家庭养猪业的发展。1979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继续鼓励社员家庭养猪、养牛、养羊,积极发展集体养猪、养牛、养羊”。此后,安徽省人民政府又多次重申这个方针,生猪生产形式大体稳定下来。总的说来仍是以农户私养为主。
建国前,安徽生猪饲养量没有全面统计。据省统计局统计,1949年末全省存栏量只有243.76万头。1950~1957年间虽时有起伏,但还呈稳步发展的趋势。1957年末全省存栏量达560万头,比1949年增长1.3倍。“大跃进”期间,生猪饲养量急剧下降,1960年末全省存栏量只有199.3万头,不仅比1957年下降64.4%,而且还低于1949年的水平,是建国以来最低的一年。1962年以后,由于国家调整了农村政策,生猪饲养才开始逐步恢复和发展,直至1971年以前,全省存栏量从500万头左右,渐次发展到900万头上下。1972~1985年,长期保持在1000~1200万头,以1985年的1237.98万头为最高,比1949年增长四倍。
全省主要年份生猪存栏量
表1—5—1单位:万头

全省生猪饲养在地区之间很不平衡,长期以来一直是北多南少,商品猪主要集中在沿淮和淮北地区。这些地区生猪的平均斤重、商品率都较高;长江沿岸特别是安庆地区生猪饲养量也占有一定比重。江南地区特别是徽州一带,饲养量少,自食水平高,商品率低。
二、收购
〔收购形式〕
建国初期,生猪实行自由收购,国营土产公司、供销社和私营商业都参与经营,以私商为主。私营收购量约占商品量的95%,土产公司占3%,供销社占2%。1953年初成立中国食品进出口公司安徽分公司,当年收购生猪39万头,收购比重上升到12.6%。1954年安徽省食品公司成立后,为了保证城市、工矿区供应和出口的基本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拨出一部份资金预购生猪,有效地控制了猪源,使国营收购量猛增到134万头,收购比重上升到40%。1955年2月根据全国财经会议精神,开始在生猪重点产区实行“派养”、“派购”,非重点产区由食品公司通过市场收购或委托供销社代购。重点派购地区由开始的28个县扩大为40个县。当时派购的做法是:经过充分动员,按村按户自报互评,确定派购户,经乡人民委员会批准,再由食品公司分别与村与户签订合同,按期进行收购。农民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后,多余的肥猪可以自由出售或自宰自食。为了落实派购任务,从省到县各级政府分别成立了生猪派购办公室,食品公司系统抽调入员,担任生猪派购员,帮助搞好互评,签订合同,督促按时交售。这一年共派购生猪89万头。
这种派购形式,一直延续到1984年。但具体派购方法、比例、数量则是根据不同时期供求情况而定。其间大体经历三个阶段:
1956~1960年,基本是按户派购,一户一头,多养不多派。同时实行每头商品猪由生产队划给1~1.5分饲料地,自种自收,不缴农业税。自1957年开始,对派购任务内的生猪实行预付定金的办法。
1961~1966年,基本实行包干收购。根据上年底生猪存栏量,确定派购任务,实行包购。采取以下三种办法:一是根据饲养量平均12户包购1头,饲养量多的可以2户1头,4户1头,6户1头,8户1头;饲养量少的可以15户1头,20户1头。其余的肥猪可以自宰自食,也可以卖给国家。二是采取全部收购,退肉退油三分之一。三是1户养2头的,交售1头;养1头的,2户卖1头,留1头分食。国营农场饲养场和公社、大队的专业饲养场按全年成肥猪的70~80%包购。1961年全省收购生猪22.6万头,此后几年,坚持派购包干政策,年度任务一次下达,由生产队负责分月交售。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后的肥猪或猪肉,可以进入集市贸易。由于派购是采取包干的办法,收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几户卖1头,普遍出现卖猪“抬杆子”,一户卖猪,大家出钱出粮,有的买猪交任务,不养猪的也摊钱摊粮,有的按田亩摊,有的按人口摊,群众有意见。
1970~1984年经过一段实践后,逐步改进为按比例派购,即按养猪户计算,两户一头(购五留五),不养不派,多养不多派,轮流交售,互不补助(群众称之为互推磨)。派购任务由行政、业务部门双线下达,年终结算。当年完不成的下年补交。农户凭卡交售,完成任务后,多余的由养猪户自行处理,可自宰自食,自宰分食,或上集市出售,也可继续卖给国家。1978年以后,沿江、江南等非重点产区基本不搞派购,实行计划收购;江淮之间的部份县名为派购,实际是自由收购;只有阜阳、宿县、滁县等重点产区继续派购,但同时开展议购议销。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85)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提出逐步取消生猪派购,实行自由上市,自由交易,随行就市,按质论价。安徽省人民政府于1985年3月12以皖政(85)22号文件下达《关于调整生猪购销政策的通知》,决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取消生猪派购制度,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国营食品公司收购生猪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经营政策由派购改为定购,国家安排5亿公斤粮食指标,分两年用以定购生猪,每头不超过20公斤,由食品公司与养猪户签订合同,凭合同及收猪凭证购买混合饲料。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定购,掌握货源,这是生猪收购政策上的一项重大改革。
生猪经营放开以后,生产发展,市场活跃,购销价格随着市场变化有升、有降。由于价格放开,多渠道经营,1985年全省国营食品公司收购量由放开前1984年的372万头减少到268万头。
〔奖售政策〕
50年代末、60年代初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市场供求矛盾突出,生猪收购牌价与市价之间差距较大。为了弥补农民在向国家按牌价交售生猪所蒙受的经济损失,国家决定给一定数量平价饲料粮和部分紧俏工业品的奖售。安徽从1961年开始执行。1975年以前,奖售的品种主要有饲料粮、布票、胶鞋等。具体奖售品种标准结合各个时期的牌价、市价差距和供求情况,不断有所调整。1976年除粮食奖售外,增加化肥补助。凡调往省外、供应出口以及供应省辖市和5000人以上三线工厂的、每吨猪肉给0.5吨化肥,由生产队统一购买,作为生产队对社员补助饲料粮的补偿。此项化肥由商业部直拨,到1978年停止。1979年4月1日提高生猪收购价格后,收购生猪对社员实行留肉留油政策,每头猪留油1公斤,留肉量按出肉量10~15%。同时省革委会还规定对社员养猪每头划给0.5~1分饲料地,给地不给粮,尚未给地的,群众卖一头猪仍由生产队补助50公斤左右饲料粮。到1980年,生产队(组)提留的补助粮补助社员有三种标准:①斤猪斤粮;②双饲料(即国家奖售多少粮,生产队按同等量补助多少);③国家奖售粮不足斤猪斤粮的,由生产队补足。1982年,除各种奖励外,从省计划内拨出自行车、缝纫机各4万辆(台)用于收猪专项奖售。1985年4月起,收购生猪的奖售政策结束。
三、销售
1950年以前,安徽城乡市场猪肉销售全部由私营屠商经营。1951年国营土产公司开始部分经营。1954年安徽发生水灾,加以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猪肉猪油需求增加,供应趋于紧张。为了稳定副食品价格,安定人民生活,当年组建的国营食品公司,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省内主要城市及工矿区的猪肉等副食品供应。全省国营公司销售数量大幅度上升。1955年对生猪实行派购后,食品公司的供应范围由原来的主要城市及工矿区扩大到全省县以上市场。1956年,食品公司实行“一条鞭”经营,根据“国内需要服从出口需要”,“中小城市要服从大城市”的原则,在外调与储备任务完成后,适当扩大省内销售,保证了城市工矿区的肉食供应,县城和农村市场供应也基本缓和。1957年,生猪生产虽有发展,但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供应仍较为紧张。城市实行定量包干。5000人以下城镇由当地人民公社自行安排。同时,规定农民可以自宰自食或自宰分食,但不准经营。屠商由行政部门审查登记安排,由食品公司负责归口管理。1958年1月16日,安徽省规定了城市、矿区猪肉供应标准:

节日另行增加,春节增加10天供应量,元旦、国庆、端午、中秋各增加5天供应量。在规定的供应标准内,由各市矿根据平日稍紧、节假日稍宽的原则掌握供应。对高空、高温、井下作业人员及病员根据计划保证供应,残废军人凭证优先供应。
1960年开始,城市猪肉供应实行凭票定量。1962年4月以前,省辖市(矿)平日供应标准每人每月猪、杂肉各1.25两(统一按公斤计,下同),5月份开始降为1两,节日适当增加。1963年8月,随着自留地政策的调整,生猪经营放开,允许供销社开展生猪自营业务,议购议销,就地收购,就地宰杀卖肉或运到城市卖肉,10月,全省食品公司系统又试行开展计划外生猪经营。11月,省人民委员会财贸办公室下达《关于开展肥猪自营业务问题的通知》,允许生猪进入集市贸易,市场上杀猪卖肉的增多,供应有所缓和,但同时市场秩序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省人民委员会要求打击投机倒把,平抑猪肉市价。1962年4月开始在合肥、芜湖试点对私商代替工作,5~6月份省辖8市全面推行,接着各个县都开始了代替工作,并明确国合分工,即省辖8市和55个重点产猪县派购、议购和代替私商工作由食品公司负责,徽州专区8县和岳西、金寨、霍山等非重点产猪县的猪肉供应和代替私商工作均由供销社会负责。
1964年全国生猪形势好转,猪肉外调不畅,肉厂胀库,市场供应充裕,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当年12月18日开始折价敞开推销。1965年,积极贯彻2月全国商业厅局长会议精神,继续扩大猪肉销售,当时的方针是:“立足省内,面向农村,积极收购,扩大推销,全天供应”,并开展“三就地”(就地收购、就地宰杀、就地供应),还发展一批亦工亦农代销点,增加猪肉销量,全省食品公司年末供应网点由年初2800多个增加到6000多个,平均每5000人左右有一个供应点。1966年猪肉的牌市价趋平,城乡猪肉议销停止。
1967~1970年,生猪生产大体稳定,城市猪内继续敞开供应,销量增加。1971~1975年猪肉供应趋紧,对农村,采取农忙季节和传统节日适当安排,平时压缩,对城市工矿区本着平时少吃,节日放宽,淡季少吃,旺季稍宽的精神有计划地安排,并恢复凭票定量供应。在方法上普遍推行卖份子肉(即按不同斤重分成若干份,摆在案上,供消费者挑选),解决营业员与群众的矛盾。
1978年恢复“三统一”(详见本章第一节)后,城乡供应政策基本示变,但范围扩大到三线工厂和县以下非农业人口,即合肥市每人每月定量1公斤。其他市0.75公斤,节日适当增加。县城和三线工厂一般每人每月0.25~0.75公斤。县城以下非农业人口供应,按照销售计划由区、乡自行掌握。
1979年4月1日起,提高生猪收购价格,调拨价相应调整,市场猪肉销售价格未变,国家按照销售实绩对食品公司系统所发生的调拨差价实行财政补贴,每50公斤冻肉补贴45元。凡调入的冻肉由销售单位单独记帐,肉厂按省内调拨作价,补贴到厂。11月1日起提高猪肉销售价格,根据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安徽从11月份开始由国家和企业每月发给每个职工副食品补贴5元。
1980年全国生猪生产好转,购大于销矛盾突出,县诚以上敞开销售,农村逢集背集都杀猪卖肉,有条件的,全天供应。同时,采取北猪南调,肥肉下乡,咸肉进山,剥皮炼油卖瘦肉,推行分部位卖肉,扩大熟食腌腊品供应,增加花色品种,扩大盘菜供应比重,开展夜市等多种措施,适应群众消费需求。6月中旬开始,商业部安排安徽6次减价销售猪肉7.57万吨,北猪南调8.64万头,8市及63个县下浮了零售价。
1981年,全省生猪收购下降,销售减少,供应紧张,私商乘机活动。省人民政府当年决定加强猪肉市场管理,取缔无证屠商,落实派购任务。1982年元月起,省人民政府决定省辖市猪肉一律实行凭票定量供应。范围包括城市人口、郊区菜农和当地驻军。供应标准,合肥市每人年12公斤,其他市每人年9公斤,节日增加3公斤,其中春节、国庆(含中秋)每人各增加1公斤,元旦、“五一”每人各增加0.5公斤。非定量供应的数量,原则上按各城市人口(包括菜农)每人每月0.5公斤计算,包干使用。机关团体等食堂按每月购粮数核定,即每12.5公斤粮食供应一个人的猪肉定量,定点供应,对国营和集体饮食业用肉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在包干的数量内分月核定供应量,保健用肉按规定标准保证供应,特需供应,指标另算。工厂所需原料单列指标安排供应。地辖市和地区所在地的县城,有的也实行凭票定量供应,但供应标准低于8市。与此同时,省人民政府还决定在城关和大集镇酌情批准一部分个体屠商按市价合法经营,补充市场供应的不足。
1983年,全省食品公司系统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开展议购议销,平议结合。普遍开展分项、分部位、分肥瘦,同时还开展熟食腌腊和小包装加工供应。城乡个体屠商经营量也逐步扩大。
1985年中共中央(85)1号文件下达后,省人民政府决定4月1日起全省生猪、猪肉购销同时放开,鼓励农民进城卖肉,允许国家、集体、个人自由购销,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城市吃商品粮的居民由国家适当补贴。合肥市每人每月补贴2元,其他省辖市每人每月1.5元,地辖市、县每人每月1元,大专学生每人每月2.5元,中专学生每人每月2元。由于多渠道经营,当年全省国营食品公司销售生猪153万头,比10多年来平均年销量下降50%。但由于放开经营后,渠道增多,市场货源充裕,供应网点增加,鲜肉比例增大,群众购买方便。据省统计局调查统计,“六五”时期全省城乡年平均每人猪肉消费量(公斤)如下:

四、外调出口
安徽是全国生猪主产省。建国前私营猪行就多从事代客买卖,或运销南京、上海等地。建国后,生猪生产发展,外调逐年扩大,由活猪发展为加工冻肉外调、并开展出口业务。
1955年之前,安徽省调往省外主要是活猪。1956年蚌埠肉类联合加工厂建成投产,开始具备生产冻片猪肉和出口肉的生产能力,改变了活猪外调的局面。50年代后期,合肥、安庆、阜阳等肉类联合加工厂相继投产,初步形成加工、外调、出口网络,主要出口苏联以及东欧各国,并调全国各大销区。1958年供应出口猪肉73万头,调往省外103万头。1959年生猪收购减少,当年供应出口猪肉的任务虽完成,但调往省外大减。三年经济困难时期,调往省外和供应出口的猪肉下降到最低水平。1962年生猪收购回升,为鼓励调出和供应出口,国家规定出口或外调1吨猪肉补助饲料粮1.5吨。同年11月,商业部又规定生猪完成出口调拨计划后,允许地区之间组织协作,当年供应出口冻猪肉0.23万吨,外调猪肉0.38万吨。1963年增加了计划外生猪和猪肉调拨,当年供应出口0.58万吨,调省外猪肉2.25万吨。1964年以后增加了出口分割肉、猪副产品及罐头制品的生产,主销意大利和香港。调省外猪肉亦增。1965年国家降低外调、出口猪肉补助粮的标准,从4月1日起每外调1吨猪肉补粮食1吨,出口1吨猪肉补粮食1.2吨。为了保证国内大城市的猪肉供应,1976~1978年上调猪肉国家还补助一定数量的化肥。1979~1983年间,安徽调往省外和供应出口猪肉每年约7万吨(其中1981年只有4万吨)。1985年猪价放开,除出口猪肉继续实行指令性计划外,外调猪肉改为指导性计划,价格改由产销双方协商,国家实行价外补贴。当年调往省外的猪肉为9.41万吨,是建国以来最高的一年。供应出口2.4万吨,基本维持1982年以夹的水平。
主要年份生猪购、销、外调、出口量
表1—5—2


注:1962年以前为国营公司和供销杜合计数。1963年以后为国营食品公司数字。
五、价格
[收购价格]
1952年国营土产公司收猪分六等,以五等为基准,等级差为:一等118%,二等115%,三等110%,四等106%,五等100%,六等87%。全省按三等猪计算每50公斤实际平均收购价为26.83元。
1953年国营食品出口公司实行“斤重定等、宰杀率定级”,外销生猪收购等级标准分五等十级:一等115公斤以上,二等105~ 115公斤,三等95~104公斤,四等85~94公斤,五等75~84公斤。
1954年国营食品公司实行“斤重定等计价,宰杀率定级”并根据膘皮来区别内外销,皖北猪分五等,皖南猪分四等。
1956年省商业厅决定,从1月27日起试行“膘肥分类,宰杀率定等”。5月,全面实行,使生猪收价上调5.83%。膘肥分类:凡膘厚在3公分以上为甲类,3公分以下为乙类,甲类比乙类每市斤毛重加1分钱。膘厚系指生猪宰杀后脊面第六、七根肋骨之间的膘肥厚度。宰杀率分为八等:一等76%,二等73%,三等76%,四等67%,五等64%,六等61%,七等58%,八等55%。同年9月,因宰杀率等级多,计价烦琐,又由八等改为六等:一等73%,二等70%,三等67%,四等64%,五等60%,六等57为,并将甲、乙类膘肥加价由1分改为1.5分。又使生猪收购价格上调2.95%。同时还实行大猪肥猪加价办法。这一年生猪收购价格总的调高幅度为12.99%。
1957年国务院提高部分农产品价格,安徽3月1日起全面实行“斤肉斤价”收购计价办法,取消了膘肥分类,超净肉加价,即出净肉55公斤的猪每斤加价5厘钱,以后每增重5公斤逐增2.5厘。加到2分为止。这年生猪收购价格水平比1955年3月提高18.7%。当年全省按三等猪计算,每50公斤实际平均收购价为36.06元。
1959年安徽在生猪购销价总水平不变情况下,对生猪收购实行头蹄加半价,增加大猪加价即凡出售肥猪每头出净肉70公斤以上,每公斤加8分钱,90公斤以上,每公斤加1角2分钱。
1961年4月9日国务院财贸办公室下达《关于提高生猪蛋类、家禽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的通知》,规定生猪收购价比1957年提高27%,安徽除提高价格水平外,并采取缩小地区差的办法,使基层价格提得高一点。同时规定每头猪出肉量在40~45公斤的另加价5%,出肉量在45.5公斤以上的,另加价10%。这次安徽生猪收购价平均比1957年调高33.1%。
1963年1月13日中国食品公司通知,恢复“出肉率定等,毛斤计价”办法。1964年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通知从5月1日起取消1959年省内规定的头蹄加半价和提高大猪加价起点。
1965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关于改变生猪收购计价办法,按“出肉率定等,毛斤计价”,不再实行大猪加价。新的计价办法共分五个等级:
一等出肉率69%以上,每50公斤收价52.90元,等级差110%。
二等出肉率66~69%,收价50.60元,等级差105%。
三等出肉率63~65%(基价),收价48.25元,等级差100%。
四等出肉率60~63%,收价46元,等级差94.5%。
五等出肉率57~60%,收价43.50元,等级差89%。
生猪收购起点规定为:本地猪种皖北种每头毛重65公斤以上,油葫芦猪(皖南种)每头毛重55公斤以上。从1966年2月15日执行。全省计算,每公斤猪肉的收购价格平均比1957年提高38%。1967年2月15日在原生猪分等收购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特级收购价格,即凡生猪出肉率在72%以上,按当地一等猪加价5%。后十多年,生猪收购规格计价办法均按1966年规定执行。
1978年全省食品公司系统经普遍开展物价大检查后,省公司报请总公司批准调整部分地区生猪收购地区差价,经省计委、商业局通知,生猪收价由1977年每50公斤48.25元调整为48.70元,提高0.9%。
1979年根据国务院通知,3月28日安徽省物价局、商业局通知从4月1日起提高生猪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48.70元调为62元,提高27.3%,城乡差价不超过1.5元。规定生猪收购实行“出肉率定等,毛斤计价”办法,等级规格和等级差价按国家物价总局和商业部统一规定的标准,即:
特等出肉率72%以上,等级差115%。
一等出肉率69~71%,等级差110%。
二等出肉率66~68%,等级差105%。
三等出肉率63~65%,等级差100%。
四等出肉率60~62%,等级差95%。
五等出肉率57~59%,等级差90%。
出肉率的计算:按去头、蹄、尾、内脏、花油,以带皮、带板油、腰子的带骨肉重量占活猪毛重比例。生猪收购起点,同1966年。1979年全省按三等猪计算,每50公斤实际平均收购价格为62.5元。
1983年9月1日改变大猪、肥猪加价政策,取消特级猪的价格,把取消特级猪的金额加到瘦肉型猪身上。
1984年12月10日起生猪收购价格全省平均每50公斤上浮10元。
1985年4月1日起,安徽生猪收购价格放开,收购价由1979年(三等收购牌价)每50公斤62元,上调28%,收购出台价每50公斤为79.38元,接近省提出的指导性价格80元水平。沿江江南猪源少的地区为80~90元,江淮之间为75~ 85元,淮北地区为70~ 80元,基本上维持放开前上浮的价格水平。当年全省每50公斤生猪混合平均收购价为101元。
〔销售价格〕
安徽猪肉零售价格1952~1955年,主要城市每0.5公斤为0.45元。1956年,国家调整猪粮比价,猪肉零售价随生猪收价调整而调高8.45%。1961年4月,安徽省管市场生猪购销价又提高33.1%。1964年4月18日商业部通知生猪收价原则上不动,4月15日起部分地区的猪肉代替价格(即低于市价的议价)降低到当时牌价水平。4月20日安徽省物委、商业厅通知,从4月26日起提高半个质量等级,降低销售价格。即:
市矿:一等肉,膘肥2.1公分以上,每0.5公斤1.10元,调为2.6公分以上,每0.5公斤0.95元。二等肉,膘肥1.1公分以上,每0.5公斤0.95元调为1.6~2.5公分,每0.5公斤0.85元。三等肉,膘肥1公分以下,每0.5公斤0.80元,调为0.6~1.5公分,每0.5公斤0.75元。
县城:一等每0.5公斤调为0.88元,二等0.80元,三等0.70元。
全省平均每0.5公斤0.78元,平均下调9%。分等的地区,一等肉价每0.5公斤最高不超过0.85元,三等肉价每0.5公斤最低不低于0.75元。当时7月全省敞开供应时,猪肉牌市价基本持平。
1965年7月16日至8月24日安徽城乡削价销售猪肉,市矿每0.5公斤降0.2元,农村每0.5公用降0.15~0.2元。
1966年2月生猪收购价格比1961年提高4.9%,销价未动。1978年生猪收价又有所提高,销价仍未动。
1979年4月1日安徽省按国家规定生猪收购价格再次提高,销价还是未动。从1966~1979年生猪销价冻结14年。同年11月1日按国务院通知,省物价、商业局调整猪肉销价,提高幅度稍大于购价提高幅度。省辖8市除安庆每0.5公斤提高0.28元之外,其他7市每0.5公斤提高0.30元,县城每0.5公斤1元提高0.295元,县以下市场每0.5公斤为0.98元,提高0.275元。猪肉销价调整后不再按膘肥分等,实行统货销售,分部位猪肉销售价格按带骨猪肉销价折算。1980年为了解决生猪购大于销的矛盾,国务院批准在京、津、沪三大市和生猪生产省采取临时减价销售的措施,1月18日商业部通知按当地零售价八折销售,差额由商业部拨补。3月26日根据商业部通知再次临时减价销售。1981年为了解决生猪购销在地区和季节上不平衡的矛盾,3月全省食品工作会议议定,销价和收价都临时实行浮动。1981~1984年安徽生猪收价和省内猪肉调拨价有起有落。白肉进城后,淡季猪少时提价,旺季猪多时降价,但全省县城以上猪肉价格一直未动。1985年4月1日猪价放开,零售价在全省原牌价平均每50公斤129.16元的基础上,上调28.52%,省辖市鲜肉每0.5公斤1.35~1.45元,冻肉每0.5公斤低5分至1角。县城一般在1.20~1.30元。当年7月每50公斤销价调为124.19元,比出台价降3.85%,反映了猪价放开之后猪肉价格稳中有降。
〔调拨价格〕
1957年以前采取包干固定价。1958年,按固定费用率,运杂费按实计算的办法。7月14日省商业厅下达省内生猪调拨作价办法,规定,原皖北地区调出生猪每头毛重52.5~60公斤的,纯利2元,62.5~70公斤的,纯利4元;原皖南地区调出生猪每头毛重47.5~50公斤的,纯利2元,55~65公斤的,纯利4元,递增计利。1959年8月和1960年7月,省商业厅两次下达《省内生猪调拨作价办法》及《农场育肥猪调拨计价办法》即:〔毛重基价×生猪毛重+每头定额从量费用×头数〕×(1+从值费率〕=调拨价格。1961~1962年省商业厅又多次通知调整省内生猪调拨作价办法,变动频繁。1963年4月根据商业部通知精神,安徽下达省内分地区生猪调拨作价办法。1966年省制定“一站一价”的计价办法。1979年10月22日省食品公司改“一站一价”为“一县一价”,即按全省城关生猪收购价(三等猪)划为5个调拨价区,每个价区内按调拨里程分50公里、100公里、150公里、200公里、250公里内及250公里以上的不同途中损耗为6个不同调拨价格,全省共有30个固定调拨价。自1980年1月1日执行。
六、储运
〔运输〕
1954年以前,运输量不大,县以下多沿用传统的人工赶运,县以上需要外调的,根据各地交通条件分别通过公路、铁路和水路运输。1954年开始,省内逐渐推广火车双层装猪,1956年有的扩大到三层装猪,节约运费,减少生猪死亡和外调瘦耗。1964年进一步改进运输路线和运输方法。主要是:普遍开展以市矿为中心的直达运输和“四就”(就工厂、就车船码头、就仓库、就车船过载)直拨,基本上扭转了过去按行政区划层层集中,迂回相向运输现象;打破行政区划,实行跨区交售,跨区调拨;全面推广火车双层装运生猪,全省双层装运量已达到火车运输总量的70%。汽车双层装运比重也比上年扩大,1981年组织推行了以肉厂(市)为中心的划区定点调拨办法。
〔储存〕
冻猪肉储存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各市自存,有时由省商业厅下达各市内销冻猪肉合理库存周转量,有时当地政府也安排肉厂储存一定数量,解决淡季市场供应问题。二是代省储存,凡经省政府决定代存的内销猪肉,所占用的资金以及代存期间的银行利息、定额损耗和冷藏费用,各肉厂单独记帐,由省承担,储备肉由省食品公司统一调配。三是代商业部储存,所需资金、利息、费用由商业部承担,储备肉也由商业部统一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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