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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管理,远在公元前,历史就多有记载。清代以来,行盐制度先后大体采用了引岸(指旧时盐商纳税后取得销盐专利的口岸和地区)专卖、自由贸易、计划管理等多种形式,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各个历史时期的政府都注意这方面的管理。
一、专商引岸
引岸制始创于宋。元以后仍沿用盐引法,尽管具体办法各异,但认定盐商到指定地点销售的引岸制则始终未变。清顺治初,以明末引课(指盐的税赋)逐年增加,深为民累。“乃诏令额外加增一律划免,盐课划一,浮派不加。”但至乾隆时因南巡经费浩增,常令商界募捐。“淮商动辄百万,长芦、山东、浙江各地亦各达数十万银。”为此朝廷特许“加价”、“加耗”(《百科全书》中《中国盐政小史》清代、欧宗佑著,民国16年7月出版)。盐法至此受到严重破坏。道光初,两江总督陶澍,鉴于专商之弊,奏准将淮北引商改行票盐,任凭商贩缴课购盐运销各地,变引商为票商。后渐次推行于淮南、长芦、两浙、福建等地(中国方志丛书《安徽通志搞》财政考卷二十盐务上,清代4348页,民国23年铅印本)。引商领照购盐需有窝本(引商特许专卖官盐的证券),票商只需缴课即可买盐。引商销盐有固定区域,票商在引区内可自由贩运。同治三年(1864年)两江总督曾国藩改定票章,聚散为整。票有大小之分,大票以500(明清时盐的计量单位,每引规定斤数,历代互有差异)引起票,小票以120引起票。安徽例行小票,并于大通设招商局招商办运。(中国方志丛书《安徽通志稿》财政考卷二十盐务上,清代4360,4364页,民国23年铅印本)同治五年,李鸿章于票法中参以纲法,定为“循环转运”,原有票贩须先认定后准运,“不愿者禀退,犯规者扣除”,不再另招新贩(中国方志丛书《安徽通志稿》财政考卷二十盐务上,清代4360,4364页,民国23年铅印本)。从此票本(票商特许专卖官盐的证券)无异窝本,票商亦同引商。光绪间更令两淮盐商认捐常年票本,“子孙相承,定为世业,票本并可相互转让或典当、租赁,致使票商亦得专盐票之利(《百科全书》中《中国盐政小史》清代、欧宗佑著,民国16年7月出版),专商的弊端越来越突出。
清初于各省设巡盐御使,康熙后改为盐政大臣,以总督、巡抚兼任。督、抚兼管盐政并无办事机构及属官,具体办理各省盐务的机关是督转盐运使司及盐法道。(光绪三十四年七月《中国经济全书第二辑》第二编,第一章,第二节,第二款,盐政之组织,两湖总督署著。)宣统元年(1909年)改设盐政处,统一管理全国盐政,同时废除盐法道改设督销局。安徽在皖北设五河督销局,皖南设大通督销局。宣统三年八月又改盐政处为盐政院,但三个月后即行撤销,将盐务行政事宜归并度支部办理。
民国初期,最高盐务机构为盐务署与稽核总所,各盐产区设盐运司(主管为盐运使)及稽核分所,其中两淮盐运使设在扬州,皖岸榷运局及稽核所设在大通。
民国2年(1913年)4月善后借款成立,以盐税作抵押,同年聘请印度籍人氏丁恩为盐政顾问,将一切盐政事宜,皆委托外人办理。民国3年元月废官运为商运。安徽省除滁县、来安、全椒3县仍为官运外,其余各地尽皆开放。民国4年冯国漳以大总统令,承认前清一切盐务政令继续有效。于是引票旧弊又重新出现(中国方志丛书《安徽通志稿》财政考卷二十盐务上,清代4364年,民国23年铅印本)。
民初淮北盐运为商运商销,有票贩、票商之别,票商称纲盐运商,亦称票商专利,后改为自由贸易区域,并规定皖北的泗县、盱眙、五河、灵璧、凤阳、定远、怀远、寿县、凤台、蒙城、亳县、太和、阜阳、颍上、六安、霍邱、霍山、临泉、嘉山等19县(后改22县,增宿县、金寨、涡阳3县)及蚌埠市为淮北盐销区。皖督倪嗣冲曾一度呈准为淮、芦盐同销区,后经淮商邵长熔力争,始获批准专销淮盐,至民国10年2月,淮北票权始完全取消(民国37年《淮北盐务纪要》第一章沿革,第五节民国以来之变迁)。民初皖北淮盐主要集散地在五河、正阳关。津浦铁路通车后改在蚌埠,商贩仍由西坝贩运。民国15年蚌埠市共有盐粮行、盐行20余家,盐店10余户,盐运商有永益股份有限公司(民国15年11月《安徽实业杂志》第十一期)。
皖岸的怀宁(安庆)、桐城、潜山、望江、太湖、宿松、舒城、庐江、合肥、巢县、无为、含山、和县、当涂、芜湖、繁昌、宣城、宁国、南陵、泾县、旌德、太平、石埭(今石台)、青阳、铜陵、贵池、东流、至德等28县为淮南纲盐(指旧时按计划顺序报运的盐)运商销区。民国10~16年,芜湖、安庆两地先后共有票商荣泰和、方复泰、胡玉美、吉泰隆、冯集成等盐行及久大、通益两公司。至民国18年财政部验票,南、北两岸共有票商607户,北岸公同组织商号名为大吉样,南岸公同组织商号为德裕厚。
滁县、来安、全椒3县,原系淮北纲盐销区,后改属淮南,定为北盐南运专岸,原属官运,民国9年停止,改由两淮盐运使招商租办,称租票运商。民国10年由谦寿昌租办,17年由益安栈接办,21年由恒泰商号接办。
天长县原销淮北纲盐,后改为淮南食岸(食盐销区),由专商曾同豫永远承运。民国9年由同福祥接办。
广德、绩溪、歙县、黟县、休宁、祁门、婺源等7县属浙东纲盐销区。民国18年财政部检票,行销徽州销区的有611户。
宿县、涡阳专销鲁盐,系山东南运局引地,为租票运商永裕公司认定的销区,销山东王冈场盐(《中国盐政实录》各区盐商性质。民国22年11月财政部盐务署编印)。
民国22年安徽省盐务机构有:淮北盐务局蚌埠分局及收税局,皖岸榷运局及稽核处(设在芜湖),下设芜湖、运漕、枞阳、滁来全(设在全椒)、合肥、三河、宣宁(设在宣城)等7个分局与监秤处及怀宁查验局、安庆监秤处、西梁关食盐复查所(《中国盐政实录》各区盐商性质。民国22年11月财政部盐务署编印)。
二、食盐专卖
抗战开始后,沿海各盐场相继沦陷。两淮盐运受阻,日本侵略者对安徽沦陷区食盐管制极严,实行计口配售,由日商通源公司独占贩卖权,制止盐斤外流。民国27年(1938年)安徽省政府为疏通盐运,开辟盐源,特设安徽省官盐运销处,实行官运官销,成立食盐公卖店,由保、甲长填发购盐证,凭证购盐,规定每人每月定量9两(16两制。下同)(民国27年《安徽省抗战时期官盐运销暂行章程》第十五条)。民国29年2月徽州浙盐销区定量为12两(民国29年2月20日两浙皖属盐税局公函,计口授盐暂行办法第四条)。上述规定并未全部贯彻实施。民国28年又颁布《安徽省财政厅长兼办皖北盐务暂行办法》,规定皖北40县一律开放为自由贸易。任凭商民纳税后在本辖区内运盐通销,并于各县设立盐运稽征处,办理盐税征收与查验事项,暂由同隶财政部的战区进出货物检查处兼办。于涡阳、太和两县设立盐号,加强采购;于立煌(今金寨)设栈屯储,以供调节。至民国29年止,共收储盐斤488558担,出售197202担(安徽省战时物产管理处民国29年度工作报告)。
民国31年元月,国民政府公布《盐专卖条例》,废除引岸制,全面推行民制,官收、官运、商销。所有盐额、地点、限期、资本、盐价及一切销盐事项统由政府管制。安徽全省原设的官销公卖店一律撤销,实行招商承办。旧有盐店、盐栈一律改称公卖店,除宁国一县仍由浙西官销处运销外,余均直接向皖南盐务局承办配销,实行凭证计口授盐,每人每月定量半市斤,后改一市斤(《中国盐政实录》第十七章两浙,行销制度,民国37年12月财政部盐务总局绢印)。同年8月皖南盐务局发布《非常时期鼓励商民抢购食盐内运供销暂行办法》,规定凡具有一次购运20万元盐斤资金者,可呈请设立商号或公司,赴前方收购途散盐斤内运济销。全盛时期共有是项运商50余家。(《中国盐政实录》第九章两淮(附淮南)第二目运商组织。民国37年12月财政部盐务总局编印)后又补充规定准许零星商贩收购流散盐斤,纳税后售与公卖店配销。同年又发布《食盐公卖店自赴前方收购流散盐斤内运济销暂行办法》,皖南的至德、东流、青阳、贵池、南陵、繁昌、芜湖、铜陵、泾县、宣城、宁国、旌德、太平、石台等14县,准许设立之公卖店,可自赴前方收购流散盐斤,运回本县济销。抗战时期皖岸盐源得以保证,全赖于此。
抗战前淮北盐销区,原属蟀埠分局管理,抗战初蚌埠市沦陷,蚌埠分局随之撤退。民国31年6月豫东分局由许昌迁移界首,改称皖北分局,兼管皖北盐务,并接收龙亢、阜阳、杨湖镇、六安、立煌(今金寨)、太湖等7个支局,辖皖北19县后增至22县(《中国盐政实录》第三章河南、概述。民国37年12月财政部盐务总局编印)。淮南盐销区,原辖皖中、皖南33县。徽州休宁、黟县、祁门、歙县、绩溪、婺源6县属两浙纲地。抗战军兴,两浙盐务管理局为适应需要,于国民27年奉准成立歙县收税局,后改属两浙盐税局,旋因淮盐中断,又奉令将淮盐销区的旌德、太平、石埭、至德、东流、青阳、贵池、南陵、泾县、铜陵、繁昌、宣城、芜湖等13县划为剂区,由皖南民众动员委员会组织食盐调剂处,运济浙盐。民国31年两浙盐税局扩充为两浙皖南盐务分局。加辖广德、郎溪、宁国、当涂4县,婺源划归江西,实辖皖南22县(《中国盐政实录》第十七章两浙,行销制度,民国37年12月财政部盐务总局绢印)。
三、自由贸易
民国34年(1945年)11月国民政府宣布废除专卖制,实行自由贸易,改官运商销为商运商销。凡经批准登记的盐商,均可赴场纳税购盐,在同一税率地区内自由运销,但仍须由盐务机关在统筹调节原则下加以管理(《盐务实况提要》初版,四、运销,甲配运,民国36年10月财政部盐务总局编印)。运商分区内、区际(座商外销)两种:办理区内盐运的,应向盐务机关申请;办理区际盐运的,应由经济部或地方主管官署核准登记后向盐务总局申请。安徽省主要销区所需江运海盐,包括轮运浦口再车运蚌埠转运皖北各县额盐,均由总局按照各销区核定年额,集中配运(《盐务实况提要》初版,四、运销,丑、运商登记)。对距场较远的偏僻地区,择定集散地点,设立仓坨,由商运至据点归仓后轮档放销,并规定存量定额,滞销时轮档,旺销时放开。商运盐斤近场地区就场纳税、偏远地方就仓征税。安徽各地以商运为主,距场仓较远的地区,适当储备常平盐(官盐)作为调节,以直接售与消费者为主,规定售价及限购数量。销量以不超过本地实销量十分之一为原则,运不敷销时则尽量放销。以平抑盐价,常平盐存量按本区运额十分之三办理、皖岸常平盐仓设在蚌埠、芜湖、安庆(临时)、屯溪(《盐务实况提要》初版,四,运销,丙、常平盐)。
皖岸淮北盐主皖岸淮北盐主要集散地蚌埠,民国37年约有盐运商100余户,盐销商(包括盐粮行)约200余户(原淮北盐务管理局蚌埠分局留用人员宗勃华、鄂熙临、郑曙光、史光庭、李光华等共同笔录)。淮南盐销岸集散地分别在芜湖、大通、安庆,至民国35年4月淮南扬子四岸(湘、鄂、皖、赣)批准登记的区际运商共68户。其中运销安徽的有久大、通益、永裕等3家(《中国盐政实录》第九章两淮(附淮南)第一目:行运制度。民国37年12月财政部盐务总局编印)。
民国34年11月24日,安徽盐务管理局在芜湖成立,接管皖南、皖北两个分局,统辖全省62个县的盐务行政。次年2月1日将蚌埠分局辖区的22县改隶两淮盐务管理局,月1日原安徽盐务管理局改称安徽盐务办事处,同时将天长县划归淮南盐务管理分局,滁、来、全3县划归下关掣验局,至民国35年底全区辖境实为36县。
四、计划管理
建国后,国家对盐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列为部管统一分配物资,盐的产、运、销由国营盐业公司统一管理,按计划运销。
在皖南、皖北未合并前,安徽省盐业运销管理按经济区域划分,徽州浙盐销区属浙江省管理,沿江南、北淮盐销区属江苏省管理。1949年1月蚌埠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工商部,奉命接收前财政部两淮盐务管理局蚌埠分局,成立蚌埠市盐管局。同年2月成立淮盐皖北运销管理局,1949年10月华东盐务管理局通知,将原淮盐中原(徐州)、皖北两运销管理局合并成立徐州运销局,蚌埠改设办事处。1950年3月,产销分工,中国盐业公司成立,蚌埠设分公司,辖徐州、阜阳、合肥、滁县4个支公司。并先后将徐州支公司划归济南分公司领导,将原属扬州支公司的盱眙办事处,划归明光支公司领导。1952年1月1日皖南、皖北合并后,成立中国盐业公司安徽分公司,同时将原属江苏、浙江两省领导的芜湖、安庆、屯溪支公司划归安徽分公司领导。至此,全省共有分、支公司10个,办事处13个。
1952年以前,安徽省私营盐运商行销于沿江南、北及徽州销区的归江苏、浙江两省管理;行销于皖北销区的,其集散地均集中在蚌埠。1949年元月蚌埠市解放后,蚌埠市盐管局为稳定食盐市场,恢复经济秩序,领导盐商恢复营业,并组织建立盐运商同业公会。据会员花名册列载,当时先后登记的私营盐号共有元利泰、天裕、兴成、久大、鼎中、懋生、成德、利淮、谦益丰、唐菊记、惠丰、建华、泰丰诚、协兴、恕记、厚记、元吉昌、鼎丰、天祥、福康、利民、华安、五福、海安、徐大昌、江晋卿、菜昌、元茂、大昌裕、开罗、信通、泰盛、志通、元孚、大丰、裕淮、裕新、鼎余、裕民、义记、协同、瑞成等盐号共42家。除没收官僚资本永业、安利、安华3家盐号存盐3508担外,其余各商原存盐共55542担,准予补税出售。私营盐运商由当地国营盐业公司发给证明赴场采购。中盐蚌埠分公司成立后,按季(或半年)召开运商会议,根据各商运盐资金核定计划,报中国盐业公司批准后按计划报运,并准予在计划规定限期内申请增、减或改岸。
蚌埠市解放后,商盐充斥,市场竞争激列。1950年私商销售比重较大,食盐市场为盐商所左右。国营盐业公司为平抑盐价,稳定市场,加强盐商管理,并动员商盐下乡,转入中、小城市及重点集镇,市场逐步趋于稳定。1951年商盐销量36.05万担(包括皖南),占全省销量12.5%,1952年25.20万担,占全省销量7.3%,比重逐步下降。至1954年对私改造时,全省尚有盐运商大业、鼎中、新利、利信、成大、裕中、鼎昌、信源、五福、华孚、协生等11家,职工30人,全部由商号所在地盐业公司归口改造。
1954年产销合并。1955年初,安徽省盐业公司改组为安徽省盐务管理局,全省共设县以上公司机构33个。1958~1961年,政企合一,省盐务管理局并入省商业厅副食处,各级分支机构仍分隶各级商业局。1961年底恢复安徽省盐务管理局,全省盐业系统共有机构76个。1964年2月,改由轻工业部统一核定资金,实行专业核算,又改称中国盐业公司安徽省公司。1965年9月,中国盐业公可召开全国盐业托拉斯试办工作会议,决定安徽省为重点试办单位,恢复按经济区划设置盐业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市场供应。全省共设置批发站、部47个。“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托拉斯停办,盐业机构全部撤销,人员大部分下放,全省盐业经营划归食品公司管理。1976年3月,又将盐、菜由食品公司划出,成立安徽省盐业蔬菜公司。1980年恢复盐业系统,成立安徽省盐业公司,实行条条核算。至1985年底,全省共有14个分、市公司(包括濉溪县公司)和55个县公司。
民国34年(1945年)安徽省盐务管理局组织系统表

民国35年(1946年)底安徽区盐务机构表
表1—6—2安徽盐务办事处(原为管理局,3月份改办事处)

注:以上两表系根据民国37年12月《中国盐政实录》。第十三章安徽篇附表列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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