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沿革
饮食服务业系餐馆饭店、面点小吃、旅社、浴池、理发、洗染、寄售、修理等诸多自然行业的总称,历史悠久,遍布城乡各地,处于交通枢纽或政治经济中心的城镇尤显发达。建国前安徽社会动荡不安,经济基础薄弱,饮食服务行业也几经兴衰起伏。建国初期,就总体看,行业规模较小,设备较差,资金微薄,网点分布不均衡。此后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全行业的网点和人员数量,经济形式和经营规模,服务方式以及利润分配等方面都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 从网点和人员数量看,经历了由多到少再由少到多的变化过程。据统计,1952年全省社会饮食服务业网点19187个,人员50014人。“一五”时期有所发展,到1957年全省网点已达71530个,人员已达91846人,分别比1952年增长2.7倍和0.8倍。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网点撤并,人员下放,以合肥为例,1960年人口由1957年的25万增至54万,而饮食业网点却由1957年的452个减为138个,减少56.1%;服务业人员占全市人口的比例也由1957年的0.68%减为0.29%。1963~1965年间,各地采取多种措施,恢复了一些饮食服务业网点。但紧接着“文化大革命”,全省饮食服务业再次受到冲击,网点、人员不足状况更为突出。1973年以后,全省饮食服务公司系统恢复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的提成,利用这一笔钱,进行一些基层网点建设。据1971~1978年统计,全省饮食服务系统共投资1561万元(其中省饮食服务公司投资577万元、地方财政投资422万元,市、县饮食服务公司自筹562万元),总建筑面积18.86万平方米,其中新建旅社51个,饭店44个,浴池27个,但网点不足情况依然严重存在。据1978年统计,全省社会饮食服务业网点只有10148个,人员只有79509人,仅分别相当于1957年的14%与86%。1978年以后,饮食服务业的网点和人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了显著的扩大,经营设施也有所改善。截至1985年,全省社会饮食服务业网点已达13.13万个,人员已达32.97万人,比1978年分别扩大11.9倍和3.1倍。此外社会各部门自办的既对内又对外的服务网点也显著增多。至此长时间所存在的吃饭、住宿、洗澡、理发难等问题开始得到解决。 在经济形式上,经历了从单一的私有制到单一的公有制再到国家、集体、个人各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变化过程。建国后以至社会主义改造前,安徽饮食服务业全系私人经营,直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时,原有的私营饮食服务店,根据其规模的大小分别纳入公私合营和合作店(组),留下的少数个体摊点,1958年“大跃进”时也已经不复存在。在此前后,各市、县还相继建立了国营饮食服务公司,负责本行业的业务管理。有些地方还新建一些国营饮食服务网点。1961年4月11日,中共安徽省委在批转省商业厅党组《关于加强商业机构意见的报告》中决定在商业厅成立服务局。1962年9月,根据商业部规定又正式成立安徽省饮食服务公司,与当时的省商业厅服务局实行一套班子,两块招牌,负责对全省县以上饮食服务行业的领导与管理。当时行业基础很差,网点很少,除省辖市有少数国营和公私合营网点外,一般市、县基本以合作店(组)为主。1962年4月26日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宾馆、招待所、旅馆、饭店由商业部门经营的通知》发出后,各地政府机关以及交通、民政等部门先后移交一部分服务网点给商业部门经营。如芜湖的鸠江饭店、六安的皖西饭店、合肥的江淮旅社等都是在那时移交的(江淮饭店复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划出)。从而加强了国营饮食服务行业的力量。1965年,在“左”的指导思想下,原有的合作店(组)盲目升级过渡,此后公私合营也全部转为国营。“文化大革命”期间随着集市贸易的关闭,个体摊贩几近于无,经济形式趋于单一的公有制。1968年,省饮食服务公司撤销,直到1971年再次恢复。1978年以后,由于改革开放,全省饮食服务行业逐步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新局面。据1985年统计,全省社会饮食服务行业网点总数中,全民占1.4%,集体占10%,个体占88.6%;人员总数中,全民占10%,集体占30.4%,个体占59.6%。省饮食服务公司系统在竞争中也得到了发展。 安徽省饮食服务公司系统主要年份经营情况 表1—9—1 ![]() 在企业利润分配上经历了以业养业到上缴地方财政再到利润分成的变化过程。由于饮食服务是微利企业,安徽在1957年以前,企业除按章纳税外,不向地方财政上交利润,实行以业养业。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开始利润上交。由此影响了企业的自身发展。从1963年开始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商业部规定,安徽饮食服务行业实现利润留成办法。自1964年起实行利润五、五分成,即企业实现利润中,50%上交地方财政,50%留企业作自身发展。此项办法执行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期停止执行,重新恢复利润全额上交。1970~1972年,根据《商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方案)规定,安徽对饮食服务企业的50%利润分成并入“专用款”使用,但饮食服务企业网点、设备不足情况仍没有得到解决。为此经省革委会生产指挥组批准,省财金局、商业局于1972年11月13日以财金业字(72)414号/商字(72)546号下发了《关于恢复饮食服务企业利润分成的通知》,规定自1973年元月起,全省饮食服务企业恢复实现利润分成办法,即实现净利润50%缴当地财政,50%留企业。留企业部分上交省饮食服务公司25%,余25%留县、市饮食服务公司作为企业零星修建、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自筹基本建设、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上交省公司部分,由省统筹安排,调剂使用。此后为了解决当时饮食服务行业技术、设备落后,劳动强度大、卫生条件差以及网点不足等问题,根据商业、财政两部通知精神,省商业局、财政局又于1979年2月5日以省商服字(1979)96号/省财企字(1979)107号联合通知,自1979年1月1日起,将原来饮食服务企业执行的利润“五、五”分成,改为“二、八”分成,即企业按实现净利润的20%上缴地方财政,80%留企业。为了调剂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和新建网点所需资金,暂规定企业提取的80%利润留成,自留50%,其余30%仍上交省饮食服务公司集中统一调剂使用。80年代开始,上交省公司部分不再执行,留成部分全部由县、市饮食服务公司用于自我发展。 在企业服务方式上也经历了由多层次到简单的大众化再到多层次的变化过程。一般说来,1957年以前,全省饮食服务行业一些传统的经营服务方式和项目,除其中少数予以取缔外,大多数基本保留。1958年起至“文化大革命”期间,客观上由于经济生活困难,原材料受到限制;主观上由于“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加以当时在“一大二公”的体制下工资制度与核算制度等方面所容在的不合理因素,一些传统的经营服务方式和项目逐步为简单化、大众化所取代。直至1978年以后,由于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全省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和服务面貌才开始有了根本的改变,不仅恢复了一些为群众所欢迎的传统经营方式和项目,而且还开辟了一些新的服务领域,按照不同的消费对象实行多层次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