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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50年代到80年代,油脂油料价格的调整比较频繁,提价幅度也比较大。花生油、芝麻油、菜子油、棉油、豆油、茶油等6种油脂,1980年平均购价比1950年提高2倍,比1952年提高1.9倍,比1957年提高1.3倍。1957年,油菜子购价提高52.93%,芝麻提43.9%,花生果提29.43%,茶子、棉子购价也有提高。
1961年,4种食用油料购价平均提高44.8%。其中油菜子提29、65%,芝麻提37.69%,花生果提65.51%,油茶籽提76.03%。棉子购价1962年提高51.25%。
1966年,为了贯彻收油不收料的政策,经全国物价委员会和粮食部同意,安徽提高食用油脂的统购价格。其中菜油提高17.46%,麻油提高9.7%,花生油提高18.72%,豆油提高14.07%;毛棉油县以下不动,省辖市调低4.77%,同时省内取消地区差价。
1971年,国务院决定,调整油粮比价。花生仁、芝麻、油菜子、茶油的统购价,全国平均提高16.7%;安徽5种(含棉子)食用油平均提高17.25%。1977年又将芝麻、棉子的收购价格、分别提高19.04%和19.4%。1978年油茶子的购价又提高18.18%。
1979年,在调整粮食收购价格的同时,5种食用油料平均提高21.32%。同时,将油料销价提高与购价持平,油脂销价未动。1971年、1979年两次分品种提价幅度(%)为:

从1971年起,油料收购实行超购加价办法,加价幅度全国未作统一规定,安徽加价20%;1972年秋季全国统一加价30%;1979年在调整统购价的同时,超购加价幅度提为50%,非食用植物油脂油料不实行超购加价办法。
1982年国务院决定,从1983年午季油料收购开始,实行比例计价办法,即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的比例计价;对油菜子收购采取计划内按比例价收购,计划外的按统购价。1984年又改为不分计划内、计划外,全部按比例价计价收购。1985年棉子60%按统购价,40%按超购价的比例价计价。油脂油料的统销价未动。
1971年以前,油脂统销价格基本上是随同购价调整的。1971年全面提高油脂油料的统购价格,统销价未动,第一次出现购销价格倒挂。直到1985年仍按1964年调整后的油脂统销价执行。由于购销价格长期倒挂,国家对消费者每供应1斤食油,按统购价计算要亏损0.33元,亏损幅度达40%左右;如果加上超购加价款和必要的经营费用,则亏赔0.8元左右,亏损幅度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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