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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粮油标准与入库质量
一、粮油标准 1951年2月,皖北人民行政公署颁发的《皖北区公粮保管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公粮入库的质量标准和验质方法。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后,对粮食收购上,制定了水分、杂质、不完善粒“三项标准”。1955年又增订了以出油率为主要标准的油料收购标准。 粮食部从1956年起着手制订标准,到1962年已制订37个品种的质量标准。其中12个为国家标准,25个适用于省、市、自治区间的粮食系统内部调拨。 1978年,国家标准局颁发了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大米、小麦粉6种粮食及花生果、花生仁、花生油、菜子油、大豆油、精炼棉子油等6种油脂油料的国家标准。从1979年夏季粮油收购开始全面试行。国家标准适用于粮油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以及出口的各个环节。 从50年代初到70年代末,安徽省制订的粮油标准有18个品种,适用于省内粮油的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的各个环节。 二、入库质量 1954至1957年,入库粮食的平均水分在13.5至15%之间,其中达到安全标准水分的粮食,1954年为19.1%,1957年提高到43.9%。粮食中的杂质在1%以下的,由占入库量20%提高到30%。1958年,不少地方组织粮食入库“放卫星”,农民没有整理粮食的时间,质量无法保证。1959年实行“边收割、边脱粒、边入库”,这一年午季入库的粮食,水分超过安全标准的达到75%,含杂在1%以内仅占入库量的19%。1962年,对粮食质量开始引起重视。1963年,省人民委员会批转了省粮食厅关于粮油入库质量标准的报告,规定粮食水分不得超过13.5至14%,含杂不得超过2至3%。“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库粮食质量再度下降。1975年8月14日,省粮食局发出了《关于重申稻谷入库质量标准的通知》,规定早中稻标准水分为13.5至14%,含杂量1至1.5%。晚稻最高水分不得超过16%,含杂量1至1.5%。 1979年以后,为贯彻执行国家粮油标准,入库粮油的质量进一步受到重视。例如,稻谷中的黄粒米一直是影响大米品质的因素之一,长期没有解决。1978年颁布的粮食国家标准,规定稻谷中的黄粒米最大限度不得超过2%。庐江、宿松两县过去入库的稻谷,加工后黄粒米比较严重。1979年从及时收打入手加以解决,当年入库的早稻,大都符合国家标准。1983年8月,省粮食厅发出《关于进一步抓好粮油入库质量的通知》,重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强迫粮食部门收购不合标准的粮油,各级粮食部门更无权自行放宽标准,对营私舞弊,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失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1979年,全省符合中等以上的粮油占65%,水分符合标准的占56.4%,1980年因灾,中等以上的占50.6%,水分符合标准的占71.7%;1982年中等以上的占72%,水分符合标准的占78.3%;1983年中等以上的占74.5%,水分符合标准的占82%;1985年中等以上占69%,水分符合标准的占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