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机构沿革
建国初期土地改革期间,农民响应政府号召,踊跃集资入股,办起农村合作社,形成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雏形。据1951年底统计,全省基层合作社发展到1616个,社员 469.5万人,股金489.7万元。当时基本上是一乡一社。 1952年5月,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整顿基层合作社的指示》精神,开展整顿基层合作社工作,落实“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基层社为社员服务”的方针,按照“以集镇为中心建社”的原则,对于社员少、资金少、业务小的合作社,经过说服,在社员自愿的基础上,实行合并。到1955年,以经济区域建社的654个,以集镇建社的164个,以乡建社的50个。根据当时有关政策规定,基层合作社只吸收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入社。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基层合作社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成为人民公社的供销部,改以集镇为中心建社为按人民公社建社。基层供销社归口管理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也有不少向全民所有制过渡。 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精神,重新恢复基层供销社为集体所有制,经过整顿和调整,使基层供销社得以健康地发展。 1966年起,经历10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基层供销社经过“斗、批、改”,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1972年下半年,贯彻公社党委“一元化”领导精神,再次强调按人民公社建立基层社。 1983年起,在供销社体制改革中,为适应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提出了以集镇为依托,按经济区域建立基层社的改革方向。实践中,多数基层供销社的建制是采取这种模式的。这种建制,繁荣了小城镇建设,适应了农民的购销要求。但是,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出于建立乡级财政的考虑,积极主张“以乡建社”。在六安、徽州、滁县地区部分县和肥东、肥西县推行了“以乡建社”,使一个基层社按行政乡分成几个基层社,行管人员增多,费用增大,而业务范围缩小,资金分散,经济力量不足,较普遍地出现了经营亏损现象。以歙县为例,全县有50万人口,按经济区划设置11个基层供销社,适应了农村商品流通的需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较好。在体制改革中,按照“以乡建社”设置61个基层供销社,每个社的服务范围仅几千人,最小的岩园乡只有1500人,经营亏损严重。经实践检验,“以乡建社”的基层供销社,大都难以为继,又恢复到以集镇为依托,按经济区域建社的模式,将乡供销合作社改为供销分社或供销站,或撤社保留综合门市部,实行半独立核算,提高了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逐步摆脱了困境。 1951~1988年安徽省基层供销合作社数见表1—3—1 1951~1958年安徽省基层供销合作社统计表 表1—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