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收购网点与方式
一、收购网点 1949年至1952年,全省设收购站176个,评茶员245人。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站137个,评茶员176人。 1954年,中国茶业公司和中华全国合作总社推销局、供应局联合通知:“凡合作社能够负担茶叶收购的地区,公司应委托合作社进行收购。在合作社力量不够的地区,应尽量创造条件,扩大收购业务,积极完成国家委托代购任务。”据此,省茶业公司将各级公司(茶厂)的自购站,逐步转交当地基层供销合作社。1955年,茶区基层供销合作社普遍担负起茶叶收购任务,建立茶叶收购站270个,评茶员281人。1958年“大跃进”期间,全省茶叶收购站达到350个,评茶员450人,比1952年增加1倍多。基层供销社收购站占收购站总数的98%以上。 随着山区茶叶生产的不断发展,江淮丘陵地区也于1957年开始种茶,茶叶收购量逐年增加。至1979年,全省茶叶收购站发展到548个,评茶员609人。之后,网点基本稳定。 除固定收购站点收购茶叶外,还采取以下方法,方便售卖,扩大收购: 1.临时设点收购。集中产茶区固定收购站,在茶叶收购旺季,增设季节性分站收购茶叶,夏茶结束撤回。分散茶区多设临时收购点。 2.预约收购。国营农(茶)场和产茶集中、交通不便的社队生产的茶叶,多采取预约收购方式。由购销双方协商约定交售日期,届时由收购单位派出收购人员前往收购,就地封存、保管和运输。 3.循环流动收购。茶叶产量极少的偏僻山区或茶叶收购后期,收购站派出流动收购组,逐队、逐村巡回收购。 4.零星收购。组织货郎担,走村串户叫卖小商品,等价交换茶叶(一斤、半斤也收)。 全省若干年份茶叶收购网点见表3—2—1。 1949~1982年若干年份安徽省茶叶收购网点人员统计表 表3—2—1单位:个、人 ![]() 注:1949~1952年设芜湖专区包括芜湖市;安庆专区包括池州。 二、收购方式 【自由收购】 建国前,茶叶收购有三条渠道:官方茶叶机构,设有祁门茶业改良场、屯溪茶业改良分场和中央信托局等单位。每年茶季在该场门庄收购茶叶,还派员到产区,通过当地士绅张罗收茶;私人茶号(茶庄)开门收购茶叶,就地加工运销;私人行商,进入茶区抢购茶叶。以皖西大别山区为例,每年春茶季节,山东客商云集茶区,依仗当地私人茶栈、茶行,收购黄大茶和绿大茶。片茶区则布满合肥和淮河两岸的茶商,招揽收购。子茶(夏茶)上市,几乎无人问津。 【代购】 1950年,徽州专区外销茶由国营茶厂自行收购,部分委托产茶县供销社代购;内销茶由供销社自营,部分代国营茶业公司收购。1951年,宣城专区内外销茶均由茶业公司委托供销社代购。江北茶区,外销茶委托供销社代购,内销茶供销社自营。1952年,省商业厅茶业公司和省合作总社推销处遵照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决定,每年签订《委托代购协议书》,下达各产茶专区和县合作社、茶业公司,双方按省代购协议精神,签订相似协议或合同,下达基层执行。 1956年,成立省农产品采购厅,茶叶代购合同由该厅和地、县采购局与同级供销社签订。1957年,农产品采购厅、局撤销,茶叶业务划归供销社经营,停止代购。1958~1961年,1969~1975年,县以上供销社两次撤销,并入国营商业,茶叶经营先后划交省商业厅(局)、对外贸易局,又恢复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1975年,供销社恢复后,茶叶业务随之划归供销社,停止代购。 【预购】 1954年,国家采取预付一定比例的预购定金,实行茶叶预购,以济茶农当年生产资金不足。预购定金比例,按预购计划总值的20%掌握,每年由省茶业公司一次拨给省供销社(不计利息),3月中旬基层收购单位即将预购款发至茶农手中。春茶收购时,由供销社负责分期分批收回。预购对象,1957年以前,以农业生产合作社、常年互助组和临时互助组为主;1958年以后,以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为主。贫苦和受灾的个体茶农也在预购之列。对富农、国营农(茶)场不进行预购。预购定金归还,由按规定手续(合同)领取预购定金者(包括集体和个体农户),负责还款清账。茶农对此已成习惯,讲信用、不拖欠,交售春茶时,主动分批归还,夏茶结束,基本还清。个别尾数未还者,第二年全部归还。每年预购茶叶数量占收购总量35%左右。预购期间,省茶业公司按照预购总值1%付给供销社组织费。 1984年,国务院规定:“边销茶继续实行派购,内销茶和出口茶彻底放开,实行议购议销”。 1985年停止茶叶预购。历年发放茶叶预购定金见表3—2—2。 1954~1984年安徽省发放茶叶预购定金统计表 表3—2—2单位:万元 ![]() 【派购】 1961年起,实行派购,规定集体生产单位和国营农(茶)场生产的茶叶,完成国家派购计划任务后,仍应卖给国家。 1982年,省供销社为保证茶叶出口,增加茶农收入,把减税政策结合返利基数同时进行。生产单位未完成派购任务前不得自销,超计划自销茶叶,按章缴纳采购环节的工商税。 1983年,省人民政府对执行派购政策作了调整,规定:茶区地、县要尽快把派购任务落实到生产单位(队、组、户和茶场),动员茶农把春茶、好茶卖给国家。交售春茶的比重,不得低于全年任务的60%(交售期限每年6月20日以前),四级以上毛茶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比重。以县为单位,完成春茶和四级以上毛茶任务后,茶叶允许上市,生产单位可以自销,可以加工花茶出售,也可以继续卖给国家。商业部门可以开展议购议销和代销,也可以和生产单位、茶厂联营,参与市场调剂;基层供销社、贸易货栈和农村其它集体商业组织,可以灵活购销;茶农和个体商贩,经过工商登记,依法纳税,可以从事长途贩运。撤销茶叶外运由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1985年,取消派购后,为完成国家分配出口茶叶指令性计划,省茶叶公司根据省有关领导指示,采取以计划经济为主,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外销与内销统一协调,主渠道与多渠道共同经营的方针、坚持“市场要活,出口要保”的原则,抓住主渠道和集中产区;抓住主要茶类,放开一般茶类。 【换购】 1985~1987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决定,茶叶收购采取换购方式。换购标准:按毛茶收购金额,每100元供应化肥35公斤。由交售茶叶的单位和个人,凭基层供销社或茶站收茶凭证,到当地供销社购买化肥。1987年,烤茶用煤,由计划供应改为茶煤挂钩,即每交售100公斤茶叶,供应煤炭250公斤。 1988年,改按出口茶承包基数,实行茶肥、茶粮挂钩。同年,国家下达安徽省出口茶供货承包基数为19200吨。省茶叶公司将出口供货承包基数下达到县供销社和精制茶厂。其中:六安地区2700吨,巢湖地区100吨,宣城地区2000吨,安庆地区3350吨(含石台县),黄山市8750吨,芜湖市600吨,省农垦总公司1700吨。茶肥、茶粮挂钩标准:每100公斤加工出口原料(毛茶),供应比例价稻谷按春茶130公斤,夏茶100公斤,优质标准化肥300公斤。由县供销社和精制茶厂与茶农直接换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历年茶叶换购情况见下表3—2—3。 1985~1988年安徽省茶叶换购数量统计表 表3—2—3单位: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