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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品质量检验
50年代初,供销社农资部门派驻联络员深入工厂,检查验收农资商品,坚持“先化验、后进货”的原则,并委托安徽省化工研究所负责全省农资商品质量的检验工作。随着经营业务的发展,1982年,滁县地区农资公司在农资部门首家建立了化验室,开始担负起农资商品的收购、销售、储存过程中的质量检验工作。同年,安徽省参加了“全国化肥农药质量检验协作信息网络”。 1986年后,农资商品多渠道经营,化肥供不应求,农药供应短缺,导致假化肥、假农药在市场出售。为维护农民利益和供销社农资部门的信誉,省农资公司配合省标准计量局、工商管理局和消费者协会等质检管理部门,组织各项质量监督检验活动。对所经营的化肥、农药和库存商品,经常进行抽检。1986年,共抽检化肥样品32个,农药样品43个;1988年,共抽检化肥样品66个,农药样品285个。1987年,宿松县有103个生产磷肥的厂家,抽查二郎区71家,只有4家的产品质量勉强符合标准。肥西县大柏乡5个自然村中,就有78个冒牌劣质磷肥生产点,户数达272户,经抽查38户,含磷最高6%,最低的只有0.85%。有40户专门印制铜陵“九华山”、湖北“荆州”、合肥“飞建”等注册商标,以假乱真。贵池、庐江、宣城等县从江苏金坛订购500多吨25%杀虫双农药,经化验有效含量只有12.9%~19.4%,质量低劣,省农资公司通知全部退货索赔,挽回经济损失80多万元。五河县农资公司,从所谓的“安徽铜陵二厂宿松分厂”购进一批冒牌铜陵磷肥,经化验含量只有4%,经济损失达37万元。为此,省社等5个厅、局联合制订了《严禁生产和销售劣质磷肥和复合肥的规定》,并公布了全省磷肥和复合肥领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要求农资部门严把“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登记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三证进货关。同时,还通过举办全省伪劣农资商品展览,提高对伪劣商品的识别能力,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省内商品流通环节。 1988年,为了解决县级农资部门缺少化验室的具体困难,从天津市农资公司购进55台“农药检测箱”,同时举办使用技术培训班,使55个县农资公司具备了农资商品检验手段。是年,泗县农资公司调进价值约10余万元的20%速灭杀丁,经化验,发现是三氯杀螨醇;当涂县农资公司购进400多吨复合肥,每吨价400元,总值达18万元,经化验,氮、磷、钾总含量只有3.4%。由于坚持“先化验、后进货”的原则,及时退货,避免了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