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收购
建国初,废有色金属由中国土产公司安徽省土产公司收购。1952年12月,杂铜转由供销社收购:次年10月,废锡也转至供销社收购。当时,国内有色金属产量少,又受到国际上战略封锁,国家建设所需之铜,80%从民间回收。1953年,中财委颁发禁止用铜产品目录,实行以其他金属代铜等措施,以增加杂铜回收量。9月,省供销社召开杂铜专业会议,决定在蚌埠、芜湖两市设立杂铜代管站,负责各市县上交杂铜、废铅锡的接收中转工作。1954年,收购力量有所加强,收购技术不断得到提高;回收废有色金属品种逐步扩大至废铅、废锌、废镍,收购数量骤增。 1956年,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废品回收工作方案要求,杂铜、废锡、废铅、废锌、废铝、废镍作为省供销社统管物资。为确保完成废铜锡收购任务,9月,省人民委员会指示,积极组织小商小贩开展收购工作,动员群众将废铜锡卖给国家,动员公私合营企业和手工业生产单位节约用铜锡。凡制造日用器皿、饮事用具及其他用品,应尽量用废铁和其他金属代替,以节约用铜锡。对必须用铜锡作原料的手工业应本着节约原则编造计划,报请当地市、县人民委员会审批后,按统一规定收购牌价指定地点自行收购,不得以抬价方式进行抢购。为此,安徽生产一批铝壶、搪瓷面盆等日用工业品和建筑用的小五金,向群众换购铜制器皿,建筑用的铜饰件。为使群众在换取铝制品、搪瓷制品时不再补贴现款,省供销社提高铜器皿的收购价。倒挂的购销价格差额,由财政补贴。1957年5月,禁止手工业自行收购杂铜。1958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铜锡铅铝镍由国营商业部门按省计委下达计划统一收购。鉴于当时的政治形势、经济情况,由各级政府出面,组织家庭妇女、学生、农业社饲养员、公务员、饮事员、小商贩,采取“挨门串户,走一户清一户”办法收购,回收大量的铜锡资源,供应工业生产的需要。但导致部分地区运用行政权力强迫群众卖铜的不良现象发生。 196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旧有色金属管理暂行办法,除国家10个部系统以外,其他国家各部属、省内各企业单位的杂铜、废铝、废铅等有色金属,由供销合作社统一回收,其他单位、个人不准经营。废有色金属不得进行集市贸易。城市废品收购部门,不准从个人手中收购生产性的废有色金属(包括废旧电线、电缆、块锭、棍棒、轴瓦、机件、边角料和屑沫渣灰等),只能收购个人生活用的旧器皿、装饰品、迷信品,到废品收购站出售。次年,国家计委、经委、科委正式颁布第一批禁用铜产品目录,并大力发展铝制品生产。之后,废铝收购量逐年增加。1970年,国家10个部在安徽所属企业的废有色金属,改由省供销社系统统一收购。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农村,铜、铅、锡制器已不多见。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废有色金属的边角废料日益增加;加上企业管理秩序混乱,少数职工乘机偷盗有色金属出售,致使杂铜、废铅锡城乡收购比重发生变化。城市杂铜、废铅锡收购量占总收购量比重,由50年代的35%上升至65%。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全省农业药械的社会保有量逐年增加,需要数百吨有色金属原料来生产,1967年9月,省供销社系统和手工业部门对供应生产队、农场等单位的药械铜零件,回收其相同品种和数量的废旧铜零件,如因其零件丢失而无法交回者,要交同样重的黄杂铜。供应的新零件仍按规定价格出售,回收的废旧铜零件和杂铜按收购部门废铜价格执行。 1977年起,实行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劳保用品和岗位津贴制度,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废有色金属收购量逐年增长。1980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改进个人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收购工作的报告》,省供销社、计委、公安厅规定,凡个人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必须指定专点,实行分区划片,严格凭户口簿或工作证和居委会、生产大队的证明登记收购。非指定专点和商贩一律不准收购。回收专点由废旧物资部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确定。1984年,省计委重申,1978年以来上海在安徽境内的各厂的废有色金属,交当地回收部门收购,不得自由买卖。针对废有色金属资源外流和工厂自销情况,在收购价格上灵活掌握,对工厂成批出售的废铜、废铅,在购销差价内适当让利一部分给出售企业。次年,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收购废金属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省政府规定,凡需运往省外的杂铜等废金属(包括计划调拨的废金属),一律由省供销社物资回收公司审批,并办理签证手续。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统一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为有利于扩大回收,控制资源外流,1988年,省供销社下放废旧有色金属价格管理权限,由各市、县物资回收(土产)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行定价。省物资回收公司统一加工电解铜的调拨价和紫杂铜交接价,仍由省公司掌握。1953~1988年安徽省废有色金属逐年收购量见表8—3—1。 1953~1988年安徽省废有色金属收购数量统计表 表8—3—1单位: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