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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批转省财办、省供销社关于贯彻中央〔1983〕1 号文件的措施和意见(1983 年)
关于扩大基层供销社自主权的试点意见 扩大基层供销社自主权是企业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一项重要内容,目的是为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运用经济方法和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职工当家作主、办好企业的责任感,更好地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通过购销,增加积累,促进工农业生产,加快四化建设。因此,试点工作必须做到: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结合,使企业每个成员都能从物质利益上关心国家计划的完成,关心企业的经营成果,国家积累、企业和职工收入都能有所增加;把扩大企业自主权同加大企业经济责任结合起来,并在严格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奖惩办法,有奖有惩,赏罚分明;企业的服务质量、经营成果都要有比较明显的提高。 一、业务经营管理权 (一)基层供销社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生产、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自下而上编制总值、类值和几个主要品种购销计划。县供销社要考虑基层供销社的历史水平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平衡。 (二)基层供销社除计划分配商品向本地批发单位进货外,其他商品可按合理流向选点进货。并按照合理的商品流向收购农副产品。 (三)基层供俏社可以在规定的服务范围内,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群众、符合核算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设置和调整商业、服务网点;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扩大服务项目,增加经营品种;可以按照农事季节合理规定营业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指令企业关门和停业。 (四)大队代购代销店,逐步改由大队出铺底资金,为基层供销社代购代销商品,基层供销社付给合理的手续费。供应的商品从基层供销社进货,收购的小土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交给基层供销社。执行国家的商业政策和价格政策。 (五)工业品销售 1.基层供销社根据进货计划,可以自由选购适销对路的商品,决定进货数量。商业批发部门要设立样品间,供基层社选购。对于批发单位硬性或变相搭配的商品,基层供销社有权拒绝接受。但对批发部门的新商品,应主动试销;滞销商品,亦应协商代销。 2.对于三级站供应不足的商品,基层供销社可以到毗邻地区或有传统供销关系的地区采购。对某些地产工业品可以到工厂直接进货。 3.基层供销社应集中力量做好服务范围内的供应工作,也可以在本经济区内的集镇,逢会赶集,摆摊售货。 4.要积极扩大工业品的经营,优先推销省内产品。要有必备商品目录,要有合理的库存。因上级供销社和有关部门造成的超定额库存,由上级供销社和有关部门负担储存费用。 (六)农副产品收购 1.基层供销社要按照县供销社下达的一、二类农副产品收购计划,积极完成收购任务。超额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以自行销售。 2.三类农副产品基层供销社开展上下浮动性的议价收购。除按照合同要求满足上级业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需要外,基层供销社有权自行销售。 3.农副产品的购销,应由基层供销社和上级业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签订具体明确的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经济责任。 (七)恢复一九六五年以前对一些商品的代购代销办法。有关部门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代销业务,要由县供销社统一签订协议,明确经济责任,必须保证基层供销社有合理的手续费。 (八)基层供销社只对其主管的县供销社负责,并接受其检查和考核,任何部门不得干涉或影响其正常的业务活动。 二、财务管理权 (一)企业基金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在利润中提取。为鼓励完成任务突出、贡献大的单位,可按上年实现的利润额为基数,从利润增长额中再提取百分之十五的企业基金,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改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一提取,在费用中列支,用于福利费百分之三,其余用于医药费。综合奖金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提取,也在费用中列支。 (二)基层供销社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即实现的利润按规定提取企业基金后,百分之四十上缴国家,百分之六十留给企业(基层供销社所属饮食服务业上缴百分之二十,留百分之八十)。利润留成用于:基本建设基金百分之三十五;扶持土副产品生产基金百分之十;调剂基金百分之十五;补充流动资金百分之四十。 (三)基层供销社的房屋、仓库和商业机械等固定资产购置所需基本建设投资,由基本建设基金解决。从一九八0年起,对新购建的固定资产及上年未摊完的固定资产,均不再从商品流转费用中摊销。简易建筑费在商品流转费用中开支,在不超过县供销社纯销售额千分之二范围内,由县供销社批准安排项目。 (四)基层供销社的固定资产,每年按百分之六提取折旧基金,提取后转入基本建设基金,合并使用。每项建筑工程一万元以内的由基层供销社掌握使用,报县社备案,超过一万元的报县社批准。 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要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所需建筑材料由地方计划部门给予统一安排。基层供销社对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有权有偿转让和租赁。 (五)实行利润留成所得的百分之十五的调剂基金,全部上缴县供销社,其中县社留百分之五,转交省供销社百分之十,统一调剂使用。基本建设基金、扶持土副产品生产基金,原则上留基层供销社使用。县供销社如确实需要在基层供销社之间调剂,提取比例最多不得超过该项基金的百分之二十。 (六)社员股金分红,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层供销社的资金、商品、设备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抽调、摊派和挪用。对于过去遗留的这类问题,县供销社要帮助基层供销社加以清理,限期归还。 三、物价管理权 (一)完成国家计划以后的二类农副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开展议价购销,由县以上的行政部门规定浮动价,在浮动价的幅度以内,由基层供销社掌握。 (二)基层供销社经营的三类农副产品,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更好地运用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把生意做活做好。可根据供求需要,交易双方协商议价。基层供销社应根据购得进、销得出,有赔有赚,总的有合理利润的精神确定价格。 为了避免价格暴涨暴落,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形式:1、少数重要品种,由主管部门统一规定价格;2、一部分产品由主管部门规定浮动价,在浮动价格幅度以内的,可由基层供销社定价;3、对部分品种采取自由议价。具体商品品种按省革委会〔1979〕158号文件执行。 (三)农村饮食业和加工企业,凡是在集市上议价采购的原材料,可以随行就市,在合理利率幅度内,考虑市场竞争能力和薄利多销的原则制定销售价格。 (四)冷背滞销商品,经营单位应广开门路,积极销售,调剂余缺,加工改制,千方百计变滞销为适销,对确实推销不了的和残损变质的商品,县供销社可规定一个削价损失的控制金额,由基层供销社掌握处理。 (五)地产地销鲜活商品的季节差价、质量差价、地区差价,基层供销社有权灵活掌握。 (六)基层供销社从外地采购的三类小日用工业品,当地商业部门又没有价格的,基层供销社可根据作价原则,自己定价出售。 (七)基层供销社因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调整商品价格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工业品由商业部门按规定予以退补;化肥、农药、农机具和农副产品由上级供销社按规定予以退补。 (八)县以上供销业务部门统一经营调拨的商品各环节所加的费用率,要改变现行的基层社少,县以上多的情况。尽量砍掉不必要的环节。对县公司和基层社的费用率,县社应本着实际费用、付出劳动大小、使基层社有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县级公司和基层供销社两级费用率合计为一百,基层供销社的费用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四、人事管理权 (一)基层供销社根据业务的实际需要实行定员定额。任何部门不得在基层供销社强制安插人员。在定员定额以内分配的人员(包括从外部门调入的人员),基层供销社有权进行审查考核,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对不合要求的人员,可以拒绝接收。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抽调和借用基层供销社职工和摊派用工。确有必要时,须经县供销社批准,但应由使用单位承担工资和其它有关费用。 (三)基层供销社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本社范围内调配干部职工;有权决定对本企业的职工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财经纪律、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错误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减发工资、撤职、开除留用等处分。行政处分要报县社备案;给予开除留用处分的,要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四)基层供销社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购销旺季按照劳动计划通过劳动部门分配或自行招收一定数量的临时工。招收时,基层供销社要同被招收的人(或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规定使用期限和待遇。 (五)基层社干部、职工的调出调入在征得基层社同意的基础上,统由县供销社负责。基层社主任由县供销社提出意见报县委组织部任免。基层社副主任由县供销社任免。基层社主办会计的工作变动须经县供销社批准。 基层供销社,要在上级供销社领导下,正确行使自己的权限,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切实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购销计划,努力完成上级社规定的各项经济指标。 (二)维护本企业的商品、资金、房屋、设备等财产不受侵犯和损失。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不断扩大购销业务,改善企业管理,加速资金周转,降低流通费用,及时上缴利润,为国家增加积累。 (三)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通过购销活动,支援农业生产。组织好多种经营,支持社队企业发展壮大。积极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使社队集体和社员个人逐年增加收入。 (四)按质、按量、按时履行经济合同。 (五)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关心职工生活。对职工要不断进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和遵守党的方针政策、政府的法令、财经纪律的教育,增强三大观点,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在企业积累不断增加的基础上,使职工集体福利逐年有所改善,把广大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 (六)加强对归口管理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领导。要落实党对合作店组的政策。对合作商店职工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应视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一样对待。要按照它们的经营能力,给足货源。要维护和尊重合作店组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他们的资金、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经平调的要帮助他们清查追回。 为了正确行使基层供销社的自主权和它的义务,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职工参加管理,基层供销社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审查企业的有关重大问题。基层供销社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社员代表会,作为社员群众监督机构。基层供销社应定期(至少半年一次)汇报工作,听取社员群众对基层供销社干部、职工在支援农业生产和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评议,不断改进工作。 安徽省供销社 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共安徽省委文件 (皖发〔1983〕8号) 批转省财办、省供销社 关于贯彻中央〔1983〕1号文件的措施和意见 各地、市、县委,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委、办、厅、局: 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贸办公室《关于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开创财贸工作新局面的十条措施》和省供销社《关于农村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