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民国时期合作金融机构
一、信用合作社 〔互助社〕 民国21年(1932年)初,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拨给安徽小麦11800吨,委托华洋义赈会向安徽灾区发放农赈贷款。 华洋义赈会是中外联合慈善团体,主要经办赈济事业。民国8年安徽华洋义赈会在安庆成立,首任董事会会长韩仁敦,驻会董事马伯瑶、谢定邦,董事余谊密(安徽省政府委员),司库戴世璜(美国人,时任安庆同仁医院院长)。华洋义赈会承办农赈贷款区域选定怀宁等25县,贷款只贷给组织起来的互助社,再由互助社转贷给社员,灾民要贷款必须先加入互助社。互助社由华洋义赈会驻皖农赈办事处各分处(所)指导组建,一村组成一社,社员条件是“年满20岁之忠实农民,并为一户之主,有完全公民权,无恶劣嗜好者”。社员不缴纳股金,只享受一次贷款。互助社社长人选,大半是地主士绅。同年4月至10月底,受赈贷区域内共组织互助社2703个,社员155667人。 〔农村合作预备社〕 民国21年至22年,在豫鄂皖3省设立农村金融救济处分处,向农民发放救济贷款,并在农村推行合作预备社。 农村金融救济不直接对农民发放贷款,须经由合作预备社转贷给社员,农民要贷款必须参加合作预备社。农村成立合作预备社须经救济分处核准,农民入社需由保、甲长证明,经过审查合格后方准。 〔农村信用合作社〕 民国21年,华洋义赈会承办安徽农赈结束后,便在业务区着手指导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时,豫鄂皖赣4省农民银行安徽分行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分设安徽机构等也在境内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截止民国23年7月,华洋义赈会驻皖事务所指导组建的信用社经过安徽省农村合作委员会核准登记的有501个,社员1410人,17292股,股金32080元,发放贷款350218元。4省农民银行安徽机构指导组织的各种合作社,至民国24年底共有856个,社员31148人,缴股金79570元,已缴股金4141.5元。这个时期,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与金陵大学合作,在和县乌江镇金大试验区组织无限信用合作社22个,又在凤阳、怀远、五河、滁县等地组社。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南昌行营发出“禁止金融业随意在农村组建信用合作社”的训令后,上海银行组建的合作社被取缔。 〔乡(镇)保合作社〕 民国29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安徽省政府根据省情制定《实施办法》,确定合作社区域与行政乡(镇)、保区域划一,因地制宜组织联合社及各种专营合作社,改造原有旧社,进而组建县联社。乡(镇)、保合作社社长人选大都由同级基政人员充任。按这种办法组建的农村信用社,对农民无利益可言。安徽第二区合作视察员报告中写道:“阜南县乡(镇)保社有百分之七十以上有名无实,如行流镇合作社理事会主席刘兴周乃当地流痞,抵该社时,该刘兴周正与一般赌徒桌战方酣,社员名册不实,该县合作组织与斯社仿佛者良多”。“太和县合作指导室指导员陈天化兼任县合作社联社理事会主席,将县联社经收股金8万元挥霍一部,另一部挪充私人经商资本”。“立煌县地处省会,该县联社成立时,原定股金100万元,仅收24万元,理事会主席两度改选,成立一年有余,还未能开始业务。乡(镇)社29所,有业务者仅坪斛等9所,不足半数;保社38所,有业务者寥若晨星”。民国26年合委会代委员长吴景在纪念国际合作节演讲时说:“合作社由土劣把持操纵,且一般社员多为中产以上者,很少佃农分子”。信用合作社的存款、贷款极少,实际无业务可办。 安徽省各种合作社概况表 ![]() 〔鄂豫皖苏区信用合作社〕 民国20年4月,中共皖西北特委金寨、六安等5个县的部分地区共106个完整乡先后组建起100多个合作社,其中有一部分是专业信用社,也有一部分兼营信用业务的合作社,社员多为劳动群众。股金各地不等,每股少则1元,多则5元,一般2元。社员均由合作社发给社员证,地主、富农、资本家及一切剥削者不得参加入股。合作社接受苏维埃政府和经济公社领导,管理人员由群众选举,政府任命。半年或一年结算帐目分红一次。信用社业务是办理小额信用贷款和兑换货币。对组织起来的肩挑小贩也进行贷款,利息很低,进货时借款,销货时还款或存款。 〔抗日民主根据地信用合作社〕 安徽抗日民主根据地各级党政机关都成立专门机构管理合作事业。新四军皖江根据地皖中行署财经处设合作事业指导室,处长叶进明兼任指导室主任,配有专职干部当合作指导员,制定和颁布了合作社组织章程和会计制度等。在各乡(镇)保成立合作社,每个区成立一个合作总社,由区“农抗会”领导。 合作社分为生产、代销、消费、信用4种,有的地区多以混合组织,一个乡内办一个合作社,里面分设4种合作社的营业部,也有的地方成立信贷部(或称农贷部),根据政府农贷条例,受政府或受银行委托,或由合作社内基金中抽出一部分发放农贷。 民国30年1月14日,淮南路东抗日民主政府在《一年来施政工作报告》中指出:“发展合作运动这是很重要的工作,此后合作社应逐渐扩大营业,不但开商店,而且应该办借贷所,实行低利借贷,一方面帮助农民生产;一方面与高利贷资本作斗争。”盱、凤、嘉县政府决定:今后凡是贷款贷粮一律经过合作社,没有合作社地区就不贷,以促成群众组织合作社。此后不到3个月,共建起18个合作社(后合并为14个),社员12000人,股金938655元。 淮南根据地来安半塔杨言德合作社是根据地建立后,早期组织起来的合作社。民国30年春青黄不接之际,由“农抗会”经手贷出麻饼2000片,现款2000元,同年秋季贷出麦种85石。民国32年春季救灾中,发放社员贷款5万元,小商贷款3万元,平粜290石。同时又帮助银行发放小麦抵押贷款40万元,有力地打击了当时暗中流行的高利贷。 此外,合作社门市部赊帐10万元以上、赈豆饼7000片(合市价175000元),贷稻种20多石。 抗战胜利后,安徽解放区农民在当地民主政府领导下,也曾组织过信用合作社。 二、农民借贷所 民国22年3月,安徽省政府颁发《农民借贷所组织章程》、《借贷所存、放款方法》,省建设厅设立安徽省农民借贷所管理处,同时向各县政府发出“训令”,要求各县设立一个借贷所。 借贷所的性质及资本筹集方法分三种:县立借贷所由县政府筹拨地方公款设立;公立由县政府筹拨地方公款和劝募地方富绅投资,或在田赋项下代募资本;私立由地方富绅投资设立。借贷所资本额规定1~3万元,收足半数即开始放款。因资本筹集困难,民国26年全省只有芜湖、郎溪、无为、颍上、宿松、青阳、休宁、南陵、怀宁、铜陵、霍山、立煌、全椒、和县、阜阳等15个县办起农民借贷所,加上省办的省立第一农民借贷所,全省共16家,资本总额207817元,最少50元,最多80000元,平均12300元。 抗日战争爆发后,大部分借贷所均告停歇。民国27年至民国31年,有黟县、歙县、阜阳、六安、太平、南陵、桐城、临泉等8县设立借贷所,但由于经济困难,基金过少,业务未能开展。 农民借贷所以放款为主,有的借贷所附设农业仓库库兼营储押放款及农民储蓄。借贷所放款对象以合作社为对象。在农村合作社未建立前亦可贷与忠实的农民,月利1分。 三、蚌埠五行仓库 五行仓库原名“公记堆栈”,系蚌埠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简称上海银行)、金城银行和益丰银号于民国2年合资兴建(民国18年益丰银号退出,次年江苏银行(后改为江苏省银行)加入股分)。同年,依《公司法》呈实业部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24万元法币,分为2400股,每股100元,中国银行投资最多为8万元,上海、交通两行各5.5万元,金城银行3.5万元,江苏银行1.5万元。民国25年撤销公司名号,改称“五行仓库”。抗日战争期间,库址被日军侵占,改作军营,未及运出的仓储物资及库内设备被日军劫掠一空,库房亦遭破坏(注:该库于民国35年7月造具的《战时损失调查报总册》称:损失总计32074元。)。抗战胜利后,原仓库经理率原班人马返回蚌埠复业。蚌埠解放后,江苏省银行股份依法为人民政府接收,交由人民银行继任股东,中、交、上海、金城四家银行股东地位不变,库名改称“银行仓库”,继又改称“联合仓库”,股东会公议委托中国人民银行蚌埠支行管理监督,利用原有的职事员工继续经营仓储业务。1955年12月该仓库正式移交蚌埠市商业局管辖,成国有企业。 五行仓库主要为堆存银行贷款质押物资而创建,也兼储一般客商货物,收取仓租以增加盈利。经营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5家股东银行组成董事会,轮流担任董事长。董事会公议聘任经理1人执掌仓库事务,副经理、襄理各1人,协助经理工作。下设仓库、会计、业务、事务4股,各股配主任1~2人。其他员工分别为业务员、保管员、练习生、栈司(工人)共60余人。 四、专营储蓄机构 设置最早的有万国储蓄会(中、法商人合资兴办,亦称中法储蓄会,民国15年法股全部让于华商)。总会设上海,民国12年在天长设分会;民国21年11月设安庆支会;民国23年代办人戴德轩在明光挂牌营业。该储蓄会于民国25年被中央信托局接收,另设中央储蓄会作为该局附属机构。民国25年6月,中央储蓄会安徽分会在安庆设立,地址安庆中央银行二楼,开办有奖储蓄业务,营运资金全由中央信托局拨给,抗日战争期间裁撤,抗战胜利后于民国36年12月恢复营业。解放前夕关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