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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存款准备金
一、实施对象 制度规定各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城乡信用社均应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款准备金,专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直接缴存人民银行;城市信用社存款准备金,原则上缴存人民银行,也允许根据具体情况缴存开户专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缴存农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缴存各专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专业银行视同客户存款,再向人民银行缴存准备金。 二、缴存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专业银行吸收的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含财政拨存农业拨款资金、地方农业拨款限额支出收方余额、地方农业各项拨款)、其它存款(含委托存款、信托存款、租赁收款、保险公司往来收方余额、信托机构往来收方余额、准备金存款、结算保证金、代理基建存款、农村县以下机关团体存款及信托投资机构吸收信托存款、城市和农村信用社及联社吸收的各项存款)等一般存款,均应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财政性存款属于人民银行信贷资金,专业银行代办,金额划缴人民银行。 三、缴存比例 1984年开始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比率:企业存款20%,储蓄存款40%,农村存款25%。按照这个比率,当时中央银行集中了信贷资金的50%左右。1985年实行“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对存款准备金率做了调整,统一按照一般存款总额的10%缴存。 1985年11月,建设银行纳入银行综合信贷计划,中央银行考虑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的需要,单独规定建设银行存款准备金缴存比例为30%,1987年1月降为10%。至此,各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比例统一为一个档次。 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对法定准备金政策作了原则规定。 1989年第四季度根据宏观金融调控的需要,抑制通货膨胀,收缩银根,中国人民银行将存款准备金比例提高到13%,一直执行至今。 四、操作程序 按旬或按月调整。以上旬(月)末存款余额和规定比例计算缴存额度。凡专业银行城市分、支行,于旬后5日内办理调增或调减手续。县支行及县以下处、所每月调整一次,于月后8日内办理调整手续。按旬(月)填报“缴存存款各科目余额表”,作为计算缴存额度的依据。起点为10万元。对迟缴或少缴准备金的专业银行,人民银行从规定办理缴存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三罚息。 安徽省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历年缴存情况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