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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存款是信托资金的主要来源。1980年9月,省人民银行开始试办信托业务,当年信托存款为104万元,主要是吸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闲置资金(包括暂时不用的各种基金、税后积累、经营节余等)。存款期限1~5年。
1981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信托存款,主要是吸收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机关团体的定期存款。年末全省信托存款余额为862万元,是上年的8.29倍。
1982年,省人民银行规定,信托存、贷款利率,按承担风险大小,在银行对公存、贷款利率的20%幅度内浮动。同时,各行利用新闻媒介和各种会议进行广泛宣传,开展存款能力调查,争取长期资金来源。年末,全省信托存款余额达3523万元,是上年的4.08倍。
1983年3月,省人民银行在《关于人民银行办理信托业务的意见》中规定,信托业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委托、代理款和经分行批准动用的保险收益结余资金以及单位可以完全自主运用的资金。当年,全省信托工作重点转向委托代理、租赁、咨询业务上,信托存款增长速度减缓。年末,信托存款余额2454万元,较上年减少1069万元。
1984年省人民银行规定,信托存款未完成计划,信托贷款指标需要超过,可以在信贷收支差额内统筹解决;存款超计划部分,与工商流动资金贷款统一安排,多存多贷。同年,省农业银行、省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合肥分行、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亦开展了信托业务。从而全省信托业务有了较大发展,信托存款迅猛增长,年末余额达33380万元,是上年的13.6倍。
1985年,根据国务院和各专业银行关于清理整顿信托业务的意见,信托不得吸收财政金库和机关、团体、部队等财政性存款,已吸收的要清理划转人民银行。当年信托存款余额较上年仅增长2%。
1986年,各专业银行拓宽信托存款范围。省工商银行在《关于开展信托业务的意见》中规定:信托机构吸收存款,除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各种学会和基金会的基金5项资金外,可以吸收其他闲置资金。其他各行信托机构亦确定了“以存保贷”思想,把组织存款放在各项工作首位。年末,全省信托存款余额较上年增长12.3%。
1987年,省人民政府政办112号文件规定:“新办的信托投资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所得税,免交税额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各行信托公司在省政府优惠政策鼓励下,增强了活力。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1987年初设立银行部,4月,又设立营业部,以增加对外服务功能。年末,信托存款余额由上年的36万元增加到2718万元。省工商银行在《1987年信托工作意见》中提出,要扩大和发展信托业务,首先要组织和开辟信托资金来源,信托部门要加强服务,采取一切措施,提供各种方便,以增强营运能力;信托资金要做到:自求平衡,多存多贷,量入为出。省农业银行信托公司印发了有关信托存款的制度、政策、手续、作用等宣传资料,并主动上门对有可能提供信托存款的单位进行宣传,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当年吸收信托存款余额440万元,全省年末信托存款余额达65156万元,较上年增长70.1%。
1988年、1989年,国家实行宏观紧缩方针,专业银行之间竞争焦点由原来的贷款转向存款。1988年8月份起,对信托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全省信托业务处于半停顿状态。全省信托存款余额1988年比上年下降10103万元,1989年末又比1988年末下降了8478万元。
1990年,信托公司经过3年清理整顿,机构定型,各信托公司业务方向进一步端正。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提出进一步稳定存款的工作思路。省工商银行信托公司为巩固存款,先后召开了存款大户会,开办信托业务10周年纪念会,以稳定客户,改善外部环境。与此同时,对内疏通渠道,理顺关系调动各方面办信托的积极性。年末,全省信托存款余额较上年增长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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