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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锦明(1924—1959),后街地(今属恭城镇江贝村)人。广西省立平乐师范毕业。恭城解放前夕,林锦明参加共产党领导的秘密革命宣传活动。解放初期,他在县-担负治安保卫工作时,有3个恶霸地主和土匪,企图请他说情减免判刑,分别用100万元(旧人民币)、12担大米和8担谷子, 对他进行贿赂,遭他拒绝后,仍不死心,又对他父母进行威胁利诱。林锦明毫不动摇,进行揭发。政府依法镇压了这3名恶霸土匪,并给林锦明记甲等功。
1954、1956年,林锦明连续当选为恭城县长,参加县委常委。1956年,县内出现饥荒,他深入基层,体察民情,在栗木高岭调查时,发现群众缺粮,即让群众自报公议,给予统销。
1958年1月, 他下放城厢镇任党委书记,带领群众在东门下布洲拦河筑坝,在后街地安装水轮泵抽水,使200多亩旱地全部改为水田。
林锦明艰苦朴素,平易近人。下乡都是脚穿草鞋步行。1956年春插时,茶江两岸遭受水灾,他乘竹筏到受灾区视察。每到一处,立即召开会议了解情况,布置救灾工作,并与群众商量,设法弥补损失。
1957年整风中,他对当时省委、平乐地委等主要负责人的官僚主义和县委党政不分问题提出了批评意见。他参加省委粮食工作会议时,如实汇报了恭城县委统一研究的方案,提出“恭城统购任务重, 动了农民口粮”及要“多销、少购、口粮留足500斤”的意见,1958年被错误定为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组织反党集团,划为“右派分子”,并开除党籍和公职,送劳动教养。1959年7月24日含冤病故,终年35岁。
1979年,中共恭城县委根据党的有关政策,对林锦明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复查,报经区党委组织部批准,撤销原来的错误决定。县委、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于1982年4月6日在县直机关举行追悼会,为他平反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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