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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相(1877~1946年),字子良,又名李生,回族,河南省洛阳老城人,自幼好学,考取秀才。民国初期,就读于河南省公立政法学堂,毕业后,初任清化县(今河南省博爱县)司法承审员,后相继任光山、罗山、南召、确山等县县长和偃师、中牟、邓县、宜阳、沁阳、孟县、卢氏、嵩县、陕西省兴平县等13个县的司法官。民国34年(1945年),任洛阳县司法官。
李廷相在出任清化县(今河南省博爱县)司法承审员时曾以公断一案而得名。当时民众因故打死一个法国传教士,经过审理,按法律条款判当事人以徒刑。但法国领事馆不服,再经县法庭复议,李廷相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深受当地民众称赞。案结后,他被调任光山县县长,赴任时,民众拦路挽留,按当地旧俗,脱鞋一只,留作纪念。清化人称赞他为“李青天”。
民国初年李廷相任罗山县知事。他初到任。有一铁匠控诉某绅侵吞其土地,以至久悬未结。他旋即调卷审阅,作出公正判决,判处某绅归还原告土地外,历年所打粮食一并交付原告。此案一结,李廷相之名传遍罗山。
民国33年(1944年)洛阳沦陷后,李廷相在家住闲,日伪回教青年团拟聘他任该团法律顾问,许以重酬,他严词拒绝,保持了民族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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