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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培伦,男,1958年出生,浙江省鄞县人,1983年2月毕业于复旦大学分校政法系本科,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在上海市卢湾区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先后任该所副主任、主任。 1989年3月,创办上海市首家以青年律师为主体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现为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上海市青年联合会常委、上海市卢湾区青年联合会副主席等社会职务。
1987年5月被评为“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标兵”,1988年1月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1989年1月被评为“上海青年十大精英"之一。他的事迹报道见诸报刊的有:《生活周刊》1987年5月3日的通讯《法制建设的铺路石——记新长征突击手、青年律师鲍培伦》、《文汇报》1987年10月28日的特写《在成就的背后》、《解放日报》1989年9月17日的通讯《律师,走向合作制以后》、《劳动报》1992年8月23日的专访《神圣的选择——鲍培伦律师印象》等。鲍培伦在学术上偏重于研究律师实务技能,发表的文章有:《关于0案的证据分析》、《加强公民权利意识十分必要》、《商标专用权应得到保护》、《商标侵权无故意过失之分》、《当心空头支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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