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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廷(1882—1961),原名正庭,字儒堂,号子白,奉化金溪乡税务场村(今属白杜乡)人。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入天津北洋西学堂,二十六年至上海,次年复去天津研习法律,继执教新学书院。三十年任湖南省立高等学堂英文科主任,次年赴日本,越年加入同盟会,创办中国留学生基督教青年会,任总干事。三十三年赴美国,入密歇根大学攻读法律,后转耶鲁大学,4年后回国。辛亥革命后,历任鄂军都督府外交副主任、北京政府工商部代总长、参议院副议长。后至上海,任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总干事,与张伯苓等发起组织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后长期任理事长,并任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终身委员。1917年赴广州,任非常国会副议长、军政府外交总长、财政总长。1919年任广东护法军政府全权代表,出席“巴黎和会”,响应国内五四运动,拒绝在《巴黎和约》上签字,获国人好评。1921年任北京中国大学校长,次年任华盛顿会议中国代表团代表,继任北洋政府外交总长、代理国务总理兼外长。1923年3月任中俄交涉督办,与苏联签订《中俄协定》,恢复两国邦交。次年10月任外交总长兼财政总长、关税会议委员长。不久辞职至上海,任全国道路协会会长。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任外交部长,兼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委员、条约委员会会长,与12个国家签订关税自主新约,收回威海卫主权。寻因与日本签订《关于解决济南惨案的议定书》,引起南京市民公愤,住宅被捣毁。1931年9月28日,被沪、宁-学生用墨水瓶掷伤,旋辞职。1936年8月任驻美大使,两年后回国,任国民政府委员。抗日战争胜利后,任国民政府国策顾问、-、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先后当选第三、四、六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第五届候补中央执行委员。1949年初去香港,任太平洋保险公司董事长。逝于香港。政余爱好体育,曾任第八届远东运动会会长兼总裁判,又任中国体育代表团总领队,率团参加第十届、第十四届奥运会。关心家乡公益事业,先后倡议建筑鄞奉公路,捐资开办务本小学,资助鄞奉公益医院、奉化孤儿院、育婴堂、中正图书馆等。著有《王正廷博士演讲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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