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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韶荣,号辉如,福建闽县人。1920年任崇明县知事。
上任后,林不修政事,专意敛钱聚财,无论谁,只要缴洋40元,可买书记之缺;缴洋30元,可得法警或承发吏之职;缴洋百元,则可当警备队长。林为自己祝寿,自警务人员起均需送贺礼。并规定只收洋钱,糕点等物一概不受。寿仪又分福禄寿3种,40元为福,30元为禄,20元为寿。连贺寿者聚赌之头钱也尽数送林内室。林对看守所犯人也要0,犯人即使核准交保释放,但若不向林送“孝敬费”,则休想自由。林恣意侵吞公款,离职时竞亏空地方公款4000余元,被县劝学所和款产处软禁。林电传亲属汇款到崇,结算时尚缺500元,林请求到上海后再汇款交齐,款产处不允,林哭求“难道我不值五百元钱吗?”后由新知事担保,方离崇。林卸任时还隐匿县署历年盐税2万元,最后迫于舆论,才勉强移交。
林在崇滥施权力,乱添机构,安插亲信,手下有“四大金刚”助虐,为其搜括钱财。邑人以林“到任以来,无恶不作,若不驱而逐之,固崇人之羞也”,联名呈文-、内务部、省公署,数其罪恶。1921年9月18日,林韶荣终于在一片咒骂声中离职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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