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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忠(1938~1978) 花西人,出身于贫困家庭,1958年参军,196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部队服役七年,曾任班长、副排长、代理排长,三次荣立三等功。1964年复员后,他先后担任花西公社和平大队副书记、白沙区赵寺公社、白沙公社和花西公社武装部长等职。他组织和带领民兵三次防汛抢险、五次救火、四次救人,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作出了重大贡献。1978年5月,胡建忠负责集训专职武装干部,29日下午,民兵进行手榴弹实弹投掷时,民兵杨志民由于心情过于紧张,把手榴弹丢在自己前方两米的地方,胡建忠及时发现险情,大声急呼:“闪开!卧倒!”用力推倒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用他的身躯扑向了冒烟的手榴弹,保护了在场8名民兵的生命安全,光荣殉职,时年40岁。胡建忠牺牲后,孝感地区革命委员会、军分区和孝感县革命委员会、人民武装部分别向孝感地区、孝感县发出向胡建忠同志学习的通知。1979年2月,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和省军区作出《关于授予胡建忠同志“舍己救人的好武装部长”荣誉称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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