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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继明(1927-1948年),原名炳国,又名锋、真,生于陆丰县城东上陈村一富裕农民家庭。他从小养成劳动习惯,常送番薯大米给贫困小伙伴。
民国32年(1943年)陈继明考上龙山中学,政治上接受地下党员的培养教育,民国33年参加中国共产党。民国34年组建中共上陈村党支部,任支部书记。他大力宣传抗日救亡,揭发汉奸乡长黄太和的罪行。9月,任中共龙山中学支部宣委。民国35年夏任附城区委宣委。撰写文章抨击县长罗尚忠带领一班地方名人设坛祈神求雨的丑态。同年秋初中毕业后,在东海镇中心小学任教。因频繁进行革命活动,为避免意外,民国36年5月,党组织调他参加海陆丰人民自卫队,改名陈锋,初在海丰埔峒搞-工作,后任中共海丰县一区宣委,主持该地区地下党工作。民国37年8月22日,陈继明和组委陈东下荣港九陇村工作,被保长郑可通告密被捕,敌人用铁丝穿其手掌,并电刑7次,陈仍坚贞不屈,海丰县长黄干英审问他时,被他驳得哑口无言。27日,被害于海城北门埔,时年仅2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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