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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东,男,1931年生,连平隆街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49年6月参加粤赣湘边、东二支二团青干班,后到东江公学、西江公学留任油印室组长。同年12月起在南方大学行政学院学习,毕业后参加广东省在龙川县丰稔十二排搞土改试点工作。1951年2月到河源县秀水、城镇、双下等地任土改工作组组长、单元队长,在全县土改工作总结大会上被评为“特等模范”。1952年12月起任河源城镇镇长。1954年任回龙区区委书记。1957年1月在河源县人民代表大会上被选为副县长,并先后兼任埔前、灯塔公社党委-。1961年因被诬陷参加“伪三青团”受错误处理,在县移民办公室任一般干部,负责筹建新丰江林管局办公室。1963年起任县水电局局长。1969年9月起在河源预制厂任厂长。1971年任县农械厂厂长。1973年起先后任河源县工业局局长、经委主任。1978年落实政策,恢复任河源县革委会副主任。1981年被选为副县长。1984年被选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任职期间,曾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视察,为新丰江库区移民存在住房难、读书难、交通难、看病难、结婚难的问题,写成专题报告送呈省人大常委会,从而解决新丰江移民的问题。1989年任河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并通过《关于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使河源市区自1994年以后烟花爆竹得到彻底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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