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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昌(1960-1981),黑龙江省青冈县人。父张振国,共产党员。宝昌从小就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良好教育,养成了吃苦、勤劳、善良品质。13岁时抢救过落水儿童。1977年初中毕业回乡务农两年。
1978年12月,在伊春武装森林警察大队友好大队服役。曾多次受到嘉奖。入伍7个月加入了共青团。1979年春,他所在的分队在团结林场执勤时,拖拉机库起火,他不顾个人安危,和工人一起灭火。1980年春防时,他和1名新战士踏查巡护路线,途遇西马鲁河阻拦,为了安全,他涉水探路。同年5月1日中午,前进林场豆腐房起火,他和战友冲进火海,抢出万余斤黄豆、7口大缸和1台电机。团结林场有1户因公死亡职工遗属,他主动帮助担水、劈柴、夹障子和种菜。秋季,大队调他学习驾驶消防灭火坦克,他刻苦钻研,秋防时就能独自执行任务。1981年5月15日,任友好中队二分队五小队队长。
1981年7月29日上午,友好河高达2.7米洪峰冲出河槽,破堤向友好区铁兴办事处的向阳街、双跃街、新生街居民区袭来;老人、妇女和儿童被围困在屋里。宝昌与30几名战友奔赴险区,在2米多深水中奋战了1个多小时,抢救出7名老人、妇女和儿童;冻得他嘴唇青紫,浑身颤抖。在部队就要撤离时,又听到呼救声。他再次下水,奋力拼搏,终因水深流急体力耗尽被洪水卷走。
宝昌牺牲后,伊春森警大队党委、省森警总队党委,相继做出决定向他学习;共青团伊春市委授予他“模范共青团员”称号,号召全市青少年向他学习;中共伊春市委,根据他生前愿望,追认他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省军区给他追记二等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他为革命烈士。(伊春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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