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呈棋(1880—1951) 塘红乡石门村龙楼庄人。壮族。生于清光绪六年(1880年),22岁考列上林县岁试案元。光绪卅二年(1906年)赴桂林理科讲习所学习,一年后毕业,回上林任师范传习所教习。宣统元年(1909年)夏,赴桂林考入广西法政专门学堂第二班别科,1912年秋,以第一名优等成绩毕业。1913年3月,到南宁任岭南法政学校教习。同年8月赴北京参加县知事考试,入选后被派往四川省任南江县知事。1916年5月,卸任在成都闲居。1917年7月,到百色田南道署任科长, 后在苍梧任代理检察官。1921年8月,辞检察官回原籍,办上林北区联防民团。1922年4月,被广西省长公署任命为广西高等检察厅检察长。1923年4月,任广西高等审判厅厅长。1925年起,任广西军务督办公署及广西绥靖督办公署军法处处长兼国民革命军第七军司令部及第十五军司令部军法处长,并任广西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庭长,桂、贵、平、武特别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任第十五军司令部军法处长兼特种刑事法庭庭长时,判处、枪杀革命人士及工人、农民百余人,在桂平南北两河逮捕、枪杀农民40余人。1927年在南宁逮捕革命人士28名,并秘密处死近百人。1929年5月到安南海防闲居。1930年1月任中国国民党护法军第八路军总司令部军法处处长,后任玉林统税局长。1932年11月在南宁做律师。
1939年7月日寇轰炸南宁,蓝返上林石门老家居住。1941年2月复赴科宁当律师,并应《曙光报》之聘,为法律顾问。1951年7月,因-罪被人民政府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