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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驹,男,1941年3月生,北京市人。汉族。职称教授。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曾长期在基层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979年开始在高校从事民法研究和教学工作。曾任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律师学院院长,现任职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兼任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从事法学教育工作以来,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评论》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60余篇,出版著作16部(其中独著1部,主编、副主编8部,合著7部),从80年代初期开始研究法人制度,并出版了国内第一部系统研究法人问题的学术专著《法人制度通论》,为我国法人理论基本体系的形成作出了贡献。在公司制度、合伙制度以及破产法、合作社法的研究方面,在国内民商法学界有较大影响。在财产权理论研究方面也作出了一定的成绩,其中多篇论文被收入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理论文库。先后在高校承担中国民法、外国民商法、企业法、破产法、罗马法等课程教学工作。1987年开始指导民法硕士研究生,1997年开始指导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教学工作之余,曾参与数起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和仲裁工作,兼任过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公司董事等,有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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