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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贤(1885~1951年),广东新会人。民国元年(1912年)毕业于福建法政学校。民国7年到厦门设律师事务所,一度任律师公会会长。民国27年5月厦门沦陷后,出任厦门维持会会长、厦门特别市市长兼警察局长、劝业银行董事长、水电公司董事长等伪职。曾赴东京晋见日本首相,积极为日本侵略者推行“大东亚共荣圈”战略,参与汪精卫与日本政府签订秘密协议。
他当汉奸以后,甘心事敌,为日军搜括物资;纵容包庇日籍浪人开赌场、烟馆、伎馆、毒化民众;实施以日文为主体的奴化教育;开办统税10余种,发行伪辅币券,肆行掠夺;利用各种场合,宣传所谓的“大东亚”和平,为日本侵略者涂脂抹粉,罪大恶极。抗日战争胜利后,被捕入狱,判有期徒刑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被保释出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安机关将其捕获归案,于1950年1月19日经公审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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