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启宏
宋启宏(1893—1965),字任夫,平阳人。清宣统三年(1911)毕业于浙江省立第十中学。191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曾参加五四运动反章(驻日公使章宗祥)-斗争。以毕业成绩优异,次年保送法官培训。1927年,调任浙江高等法院推事,后任民一庭庭长。1938年初,指调最高法院,因国民政府将迁重庆而未去。8月,改调浙江高一分院民庭庭长。1945年4月,任高一分院平阳北港水头分庭庭长,永嘉货物税局局长俞干侵吞巨额税款,瑞安地方法院因专员张宝琛干预,判其无罪。启宏接受复审,彻夜阅卷评议,改判有期徒刑8年。1947年1月,调任南京最高法院民一庭推事,对温州码头担帮横行感触甚深,认为“担帮权系封建霸权,物权篇并无规定,不应根据民法总则——法律所未规定者——而予以保护”。得到0官洪文澜赞许。1948年11月辞职,回温州定居,结束30年法官生涯。因子、婿亦为法政大学法学士,遂自书一联:“金马玉堂三学士,清风明月一推官。”次年受聘任英士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讲授《民事诉讼法》。1965年病逝,享年72岁。启宏对民法学造诣甚深,廉洁自守,不徇私情,尝谕子女云:“法官眼角着不得金银屑。”在温8年,除祖业外,别无长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