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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彬(1893—1958),字佛性,乐清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历任地方法院检察官、推事,高等法院庭长、推事及最高法院审判官等职,曾先后主办曹锟贿选总统案和段祺瑞政府高级官员杀伤-学生案,守正不阿,不畏权势。
1927年,任国民政府法制局编审。次年冬,-成立后,任第一至第四届-,并兼任法制委员会委员长,参与起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说明书》、《标准法》、《国籍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户籍法》、《土地法》、《强制执行法》、《破产法》、《公证法》和各种机关组织法、各种人民团体组织法以及《初审立法原则草案》等数百种法,其间还先后应聘任北京大学、政法大学、中央大学等校法律系教授。讲课言辞清晰,条理分明,使听者信笔记录,即成篇章。
1937年春,曾以患口疽返家乡疗养。七七事变起,病体未康复,即返回南京,后随国民政府入四川。1939年9月,因母去世,又返乡奔丧。1942年4月任-法规委员会委员。1945年任国民党第六届中央监察委员。
抗战胜利后,1946年当选国民代表大会代表。1948年当选行宪-代表,同年7月任-0官。1949年春去台湾,历任“司法行政部部长”、台湾大学教授、“-国策顾问”等。1958年逝世。著有《民法总则》、《民法物权》、《民法亲属继承》、《刑法各论》、《民法概论》、《民刑法概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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