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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1261—1346),字与之,号正庵,元初永嘉人。少年时究心法律之学,20岁得部使者刘牧之推荐,为温州路功曹,升杭州路盐官州提控案牍。盐官州濒海,其地常遭海潮冲毁,裂陷数十里,当局竟延请张天师施符法镇压,置工程修复于不顾。与痛迷信之害,倡议迁移民居,重筑海堤,保护辖境,从此民得安居。后以劳绩升为温州路乐清县尹、处州路总管知事,转湖州录事。
与精刑律,浙江诸疑案均赖其处决。杭州五库稗钞案,连累者数百人,与“一审顿白”,除为首者法办外,余皆释放;台州无赖田太杀人,嫁罪同姓名商贾,案久不决,与查明该商贾于杀人期间在永嘉经商,有通行证和旅馆住宿单可证,遂将田太法办。至正六年(1346)卒,享寿86岁,李孝光为撰行状。其刑名著作甚富:至大元年(1308),作《无冤录》2卷以明检复之法式,稍后作《钦恤集》以辨刑杀之情罪。至正三年(1343),刊《刑名通义》以补二集之遗缺,将以救为吏者之失误。是我国古代卓越的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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