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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法宪,江西省永丰县 ,原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级将领,原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空军政委、司令员。1971年九一三事件后被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和判刑,2004年逝世。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曾任红十二军第一○五团青年干事,第六十四师青年科科长,红一军团第二师二团总支书记、团政治委员。参加了长征。抗日战争时期,曾任八路军115师343旅六八四团政治处副主任,六八五团政治委员,苏鲁豫支队政治部主任、政治委员,新四军第三师政治部主任。解放战争时期,曾任辽西军区副政治委员,东北民主联军第二纵队副政治委员,第四野战军三十九军政治委员,十四兵团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空军政治委员、司令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空军司令员。是第二、三届全国人大代表。1955年曾被授予中将军衔,曾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文革”中积极参与林彪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阴谋活动。1973年被开除党籍、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1981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庭确认为林彪集团主犯,被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处有期徒刑17年。2004年10月去世,享年89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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