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敏 (?~1651年) 明代范县西仓村(今属山东莘县古城镇)人。生年不详。明末榆园军起义首领。
明朝末年,土地兼并激烈,捐税增至过半,人民苦不堪言。河南、河北、山东又遭严重旱灾与蝗灾,庄稼无收,农民挖草根、剥树皮为食,"斗米千钱,烟火几绝,甚有父子相食者。"饿殍载道。梁敏家贫如洗,自幼在范县城范姓地主家为奴,受尽折磨。一天,梁敏因失手打碎一只茶碗,被毒打一顿赶了出来,不得不流浪乞讨。他发出"我若久后得第,先杀恶霸地主"的誓言。
梁敏在流浪乞讨期间,边学习武艺,边串联发动百姓。他曾数次组织饥民抢粮,但每次都遭到反动势力的残酷镇压。崇祯十三年(1640年),饥民推梁敏为首领,以黑布做旗帜,打起了起义的大旗,名"榆园军"。他们用棍棒作武器,以范县玉皇庙(今范县颜村铺乡玉皇庙村)为中心,以方圆10公里的榆树林为根据地,同明王朝军队展开了英勇斗争。
以玉皇庙为中心的榆树园,"荆榛榆棘,稠若比栉,车不得方轨,马不得驰骤"。起义军在榆园周围挖有壕沟,暗藏利器。玉皇庙村北有座八九亩大的土山,起义军的指挥部就设在此。他们的斗争纲领是"杀富济贫",战斗口号是"杀财主,济贫民,专给官家拼"。鲜明的旗号很受农民拥护,义军队伍很快壮大起来。随后,山东梁山的曹县也爆发了由李青山、马应试、张七和李化鲸等领导的农民起义。特别是马应试还打起"闯王"的旗号,使用"大顺"纪年。他们都聚集在梁敏领导的榆园军旗帜下,先后击退了兖州总兵杨御蕃和山东巡抚丘祖德的武力镇压,还攻占了曹、濮二州和东平、东明等县。义军所到之处,诛-,除恶霸,砸官仓,赈穷人,并建立临时农民政权,实行"官民无别"、一律平等的政策,深受广大贫苦农民的拥护。灾民扶老携幼"尽行投顺",起义队伍很快发展成为"百万大军"。
榆园军为能解决军民食需,大力开展"抢皇粮"斗争。当时,榆园东有大运河,是官府漕运干道;西有"皇粮道",专责输运皇粮。他们东断大运河,西截皇粮道。他们沿运河北上到达临清,南下到过扬州的南沙河店,并在那里烧毁漕运船30只,控制了大明南北粮运干道。起义军不仅从军事、政治上,而且从经济上给明廷以沉重打击,有力地配合了李自成领导的起义军推翻明王朝的统治。
清兵入关后,对榆园军的镇压更为残酷且手段毒辣。李化鲸闹0投降清廷(被诛燕市),马应试、李青山相继牺牲,起义军遭到巨大损失。但义军在梁敏、张七、刘绍武的领导下,继续与清军战斗,采取地道战与游击战术,多次粉碎清军围剿。他们不仅在榆林内修挖了纵横交错的地道,还在榆林之外"常穿地道甚远"。利则出而袭击,"急则潜行以遁","不明出入,屡败官军",大打游击战。山东的清兵来剿,他们就打回直隶开州(今濮阳);直隶清兵来犯,他们又打回山东,在游击战中消灭了大量清兵,争来再度"日炽"之盛势。顺治三年(1647年),为配合胶东于七和鲁南王俊领导的农民起义,梁敏率军再次发动强大攻势,北伐大名,南攻开封,东下海州,三四年内,除陈、曹、濮三州外,还占领了直南、鲁西、鲁南、苏北广大地区,并一度攻至济南、开封附近以及黄海之滨的日照。清兵被打得落花流水,总镇、道臣望风而逃。
榆园军对清兵的打击和对恶霸地主的镇压,使得清廷惊慌万分。1649年,顺治皇帝派兵部尚书张存仁兼山东、河南、直隶三省总督,指挥三省的满汉精兵围剿榆园军。张存仁在屡遭失败后,于1651年派其部将张瞻"使人阴纵火烧其林",把榆园焚毁。但义军仍利用地道周旋,清兵被打得晕头转向,死伤惨重,不敢近榆园半步。张存仁再用侯方域诡计,再派张瞻"使人决黄河水灌之"。这就是历史上所说"隆荆决口",致使北金堤以南直至菏泽"皆为巨浸"(大水6年不息),榆园地道亦全部被毁。遭此劫难,义军不得不转战金堤以北。在北沙河(今莘县古城西北)战斗中,因寡不敌众,梁敏英勇牺牲。当地群众殓其残骨,就地埋葬,至今土坟尚存。
梁敏牺牲后,义军在张七、刘绍武等领导下,广造船只,泊于水内,"出没不时",打击敌人,军威复又大振。兵部尚书张存仁又从直豫鲁三省抽调援军,水陆并进,对义军进行围剿。张七战死,起义军再次受到严重打击,但刘绍武等仍率余部继续战斗。直到1655年,清廷再调守备孙继(一说维)领登州等处清兵前来镇压。义军英勇抵抗,刘绍武一直战斗到只剩他一人,才把宝剑投入井中,不知所终。群众为纪念这位战斗到最后的英雄,把他的家乡"张庄"改名为"刘绍武",沿用至今。
榆园军农民起义,从明崇祯十三年(1640年)始,坚持斗争30余年。这在中国历史上实属罕见。榆园军虽被镇压下去了,但其斗争影响深远。后来,该地周围一带的广大贫苦农民,因反抗压迫不断"揭竿而起"。清廷为从思想上扼杀农民的革命精神,就在梁敏墓旁修建一座"白鸡庙"。梁敏是被一姬姓清兵将领杀害的,寓意"鸡(姬)吃粮(梁)"、"鸡(姬)啄米(敏)"。广大贫苦农民自发掀起反"白鸡庙"的斗争,曾多次拆毁"白鸡庙",以慰自己起义领袖的地下英灵。1947年土地改革时,象征封建-势力的"白鸡庙"被广大贫苦农民彻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