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明1962年9月生,男,回族,河南省封丘县人,大专学历,1987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1月~1984年10月,在焦作市政工程公司工作;1984年11月起,在焦作市交警支队工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队民警。1986~1987年,李振明曾两次荣获焦作市劳动模范;1986年,被共青团焦作市委授予优秀青年民警称号;1987年,被评为焦作市标准民警和十大职业道德标兵之一;1988年,被河南省总工会授予职业道德建设先进个人称号,同年4月当选为共青团十二大代表;1989年,被评为河南省劳动模范;2000年,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
自1984年11月从警后,无论是烈日酷暑的盛夏,还是滴水成冰的严冬,李振明都坚持提前半小时上班,推迟半小时下班。他发扬"苦了我一个、幸福亿万人"的精神,苦练指挥动作。在执勤中,坚持文明纠章,礼貌待人,坚持原则,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凡是被他纠章的,无不心悦诚服,翘指称赞。他嫉恶如仇,见义勇为,时刻把人民安全挂在心上。截至1993年,他制止打架斗殴60余人次,抓获不法分子17人。他处事果断,舍己为人,曾使13人幸免于难,避免了数起重大伤亡事故。有一次,他在市广播电台门前执勤时,看到一辆无人驾驶的马车由西边狂奔过来。当时路上行人很多,狂奔的马车给行人安全带来严重危险。见此情景,他毫不犹豫地迎着惊马冲过去,抓住缰绳死死不放,被马车向前拖了100多米,手被缰绳勒得鲜血直流,制止了一起重大伤亡事故。人们赞誉他为"爱民模范"、"活着的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