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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柯程(1786~1836年),野鹿村人。清嘉庆十二年(1808年),柯程22岁被委任知县,先后在山西省长治、河津、赵城县任职。柯程为人刚直,居官清廉,不徇私情,秉公办事。他在办案中,为民多伸冤雪恨,对豪强权势、贯匪乡绅则多从严惩处,当地黎民百姓大都拍手称颂。因为他除暴安良,引起匪霸们的不满,图谋杀害他,挖地道通往柯程的书房内。半夜,匪徒们窜人书房,持刀将柯程首级砍掉提走,黎民百姓闻讯恸哭不止。清道光皇帝知此噩耗也极为悲伤,随降旨命钦差大臣到赵城县捉拿凶犯。不久,凶犯全部归案处死。后来,道光皇帝念其清正,赐柯程以金头,和尸体一并入敛,命官兵护送灵柩到野鹿村厚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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