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有土
覃有土,1945年生,当代民商法学家。广西田东县人。1970年毕业办任文书工作。1979年考入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攻读民商法硕士研究生,1982年结业并获法学大士学位后留校任教。1984年中南政法学院复校后转入该校,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中南政法学院副院长。1996年起任武汉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2000年中南财大与中南政法合并组建中南政法政法大学后,任该校教授、副校长。自1982年以来,从事民商法教学与科研近20年,为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讲授民法学、合同法、保险法、票据法、商法总论等课程;相继研究债权法、保险法、票据法、商法总论等课程、相继研究驻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和商业法基础理论等前沿领域,并在相关领域四次领先国内同行,具有开拓性和创建性;先后出版《债权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商法学》等专著十多部,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0多篇。
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武汉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理事,湖北省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市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市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