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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佩兰(1902~1958) 陕西韩城人。1933年9月,王任国民党86 师连长,驻吴堡宋家川镇,到处围剿红军,残害百姓。
1934年3月,于冯家峁村抓走红军贾如怀,严刑拷打,后杀害于宋家川。
4月,于红湾村捕杀红军薛光华、张××2人,将人头担到各村示众。同时放火烧了马红喜的7孔窑和衣被、粮食等物。
5月,于大石坬村捕杀红军薛富有、薛树旺2人。
8月,后薛家坬大王庙战斗时,俘走红军伤员王世叶等4人,群众王正等3人,就地刀杀,将人头担至宋家川挂在街头树上,威胁群众。于绥德枣林坪镇,抓捕红军干部郝二赖、李学福,枪杀于宋家川。
9月,王与吴堡民团团长宋森田,带卒100人,偷偷包围了杨家沟村,抓捕群众、红军干部34人,当场刀杀红军战士杨君海。在返宋家川途中,于郭家沟村刀杀红军杨茂治,于慕家塬村刀杀红军宋三旦,沿途-,将人头担至宋家川。回宋家川后,又杀害了群众杨生福、宋长海、杨凤飞、杨均宽、杨占平等5人,其余长时期关押折磨后放出。
10月,王带兵至东庄村,召开各村村民大会,以吊、打、杀恐吓群众,当场刀杀红军寇培福,吊打群众慕生亮、慕生民,将慕生民剥掉衣服,用刺刀划破背部,栽上“油棉花”吊在空中“点人灯”,逼其交待红军领导人慕生忠的下落。
1935年春,王连调驻葭县乌镇,杀害红军家属1人。
全国解放前夕,王任国民党韩城县“自卫队”中队长、“乡长”,无恶不作,到处残害百姓。1948年,王带“自卫队”于合阳县同堤村,杀害当年八路军游击队员徐春祥等4 人。
王杀人成性,血债累累,先后杀害32人,实属罪大恶极。吴堡县人民法院于1958年7月23日判处其死刑,在宋家川镇执行(据《〔58〕(吴刑字第73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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