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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岑(1087—1167),字季高,号杼山居士,吴兴(今湖州)人,后迁居溧阳。学问渊博,宽宏爱士,有古君子风。文章雄赡,字画道劲。宋宣和六年(1124)进士。曾任著作郎,又出使辽国。还后通判兴国军,除湖州通判。辟川陕随-运使,佥金部郎。累迁户部侍郎、刑部侍郎,出知太平州、池州、镇江及信州。因得罪秦桧,被废官。任单州团练副使、全州安置。在全州5年,移建昌军居住。
绍兴二十五年(1155),秦桧死,刘岑得以复官,提举台州崇道观,起知泰州,移扬州、温州。绍兴三十一年,除户部侍郎。刘岑以为:军队建设伊始,国家应出钱以赏官兵,辅臣应辞赏以助国力,惟富人巨室,无毫发之劳,应令富户捐家资以自献,朝廷给予表彰,以公私两便。又奏请乞借-等路坊场净利钱380万缗,以备军用。均为朝廷所采纳。后又车驾亲征,除御公随-运使。奉祠告老,除徽猷阁直学士。乾道三年(1167)卒,官至左朝散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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