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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景初(1020—1084),字师厚,号今是翁,宋富阳县人。谢绛子。初以父荫为太庙斋郎。庆历六年(1046)登进士第,授大理评事。旋任余姚知县,任内政绩卓著:发动民工,修筑堤坝,缓解海潮冲决之患;制订“湖经”制度,统一管理农田水利,抑制豪强侵湖为田及抢夺灌溉用水,以保障农业生产正常;管理海盐生产,严禁偷煮海盐,规定盐民必须依法纳税,增加财政收入;兴办学校,培养人才。与当时王安石、韩玉如、谢景平齐名于吴越,被誉为“四贤”。
景初后任山西汾州通判,上疏揭露和籴(征购粮秣)之弊。旋调山东海州通判,废毁淫祠300余所。历官湖北转运判官、成都路提点刑狱。熙宁初,朝廷推行新法。景初上疏反对青苗、免役诸法,被劾罢官。
景初博学能文,尤长于诗,时与梅尧臣等相唱和,有诗集若干卷行世。又创制十色笺,后人称“谢公笺”,与“薛涛笺”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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