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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城(生卒年不详),字会峰。山东济南新城人。明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 由温州府同知移任通州知州,万历二十七年改任沂州知州,后转任淮安府同知。王之城任通州州官前后四年,其间清正廉政,深受通州百姓爱戴。他在通州任内,为防止胥吏作弊,办案均亲自动手,他还经常亲自察访监狱,杜绝漏洞。通州士绅中亦有插手诉讼的,王之城总是严词坚拒,毫不徇私案情。他崇尚勤俭,带领属下节约日常开支,千方百计减轻百姓的负担,发现有铺张浪费的情况,即严令禁止。他对于那些劣迹昭彰坚决不改的-污吏则坚决地清除。志书记载他曾“屏汰”胥吏10人,衙佐36人,卒役70人,并以正直廉洁的州人补充。通州处于倭寇犯境的重地,他呈奏朝廷批准后,进行扩围修城的施工,经过16个月的奋战,于万历二十六年筑成新城。通州在王之城的治理下“威惠大行”、“吏畏而民安之”。后世认为王之城“无论筑城之功,足以不朽。即清介之操,刚正之气,远非他人所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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