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敬棠
(1884~1956年)
字剑洲,侯官县人。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毕业于福建全闽大学堂,后留学日本,入法政大学法律系。宣统元年(1909年),回国考取法政举人,入司法界工作,先后兼福建法专、北京法专、朝阳大学、天津法商学院、福建学院等校教授。民国元年(1912年),任福建闽侯地方检察厅检察长。福建政务院院长彭寿松暗杀同盟会会员蒋筠、《民心报》主笔黄家宸,敬棠呈报拿办凶手,被搁置不理,愤而辞职。民国3年,任北京地方检察厅检察官。民国5年,升北京总检察厅检察官。民国13年,段祺瑞接受法国贿赂,敬棠主办此案,写成检举书万余言,提供确凿证据,投寄各报社,一时舆论大哗。民国16年,武汉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成立,敬棠任刑庭庭长。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调任最高法院一庭庭长。民国21年,出席全国司法会议,负责起草全国司法会议宣言。民国26年11月,上海被日军占领,各国驻上海领事主张两审终结。敬棠赴上海全权处理,筹组上海特区分庭,任庭长,兼第三审,民刑审判。民国29年3月,汪记汉奸政府对司法界人员威胁利诱、暗杀绑架,敬棠仍忠于职守。民国30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奉命筹设闽浙赣分庭,移驻福建永安,在艰苦的环境中工作4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回南京任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着手订立规章,明确职掌,严肃纪律,执行法纪,惩治不法官员等,但以国民党政治腐败,无法实行,遂于民国37年辞职返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敬棠被选为福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受聘为福州市人民政府委员、福建省文史馆第二副馆长、省政协委员等职。著有《刑-》、《公司法释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