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大钦(1928~1967年),闽侯县南通乡州头村人。1949年11月,他以优异成绩毕业于省立福州中学高中部,后进入福建人民革命大学学习。1950年5月,他到将乐县工作。195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他历任县文教科科员、副科长,第三区副区长、区长,县人委会秘书、办公室主任,县水利局局长,高唐公社党委书记,县农业局局长,水南农场党委书记。他服从分配,谦虚好学,深入基层,工作认真,生活俭朴。他常说:“三餐粗菜淡饭即可,衣着补好洗净便行”。他的工资除家庭生活开支外,还要资助寡嫂和侄儿。
1967年9月,县农产品仓库失火。正在县机关参加会议的黄大钦与其他与会人员立即奔赴失火地点。他冲进烈火,为抢救国家财产献出自己的生命,年仅39岁。县人民委员会为他召开追悼大会。1981年7月,省人民政府批准追认黄大钦为革命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