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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和寿(1925~1995)原籍江西省于都县梓山。1949年8月会昌刚解放,即在晓龙乡晓龙村任民兵分队长。1949年10月正式参加工作,1952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任晓龙乡民兵队长、乡长、乡党支部书记。1958年任高排公社副社长。1959年11月至1969年12月任高排公社、高排区人武部部长。1970年1月至1975年1月任县化工厂厂长、党支部书记,被选为县委委员。以后分别在县自来水厂和县汽车修配厂(大修厂)工作。1981年7月任县劳动局副局长。
解放初期,各地匪患猖獗。晓龙是会昌西南边陲,与于都、安远毗邻,土匪出没无常,扰乱社会治安,民无宁日。当时担任民兵队长的刘和寿,带领民兵积极配合县公安大队、县剿匪部队,参加了第一次剿匪行动。从1950年至1963年,刘和寿带领民兵共抓获土匪、特务23人,缴获长短枪13支,为肃清会昌南部匪患作出突出贡献,被县、地、省三级授予“剿匪模范”称号。在担任社、区人武部长期间,他贯彻毛泽东主席“大办民兵师”的指示,按毛主席关于“民兵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民兵工作,使高排的民兵、武装工作成为全县、全区乃至全省的一面红旗。1966年9月,赣州军分区在高排公社召开全区民兵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刘和寿本人也于1964年1月出席了江西省第二次民兵代表大会,受到大会的表彰。同年,省军区授予他“治安模范”称号,福州军区授予他“民兵英雄人物”称号。
刘和寿参加工作40余年,长期在山区工作,为山区人民的各项事业做出了贡献。进县城后,无论是在企业,还是机关,他都严格要求自己,工作踏踏实实,作风民主,生活俭朴,廉洁奉公,从来不向组织提任何个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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