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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宝疆(1881~1950),又名守民,钟山县石龙乡松桂村人。宣统二年(1910年)在广西优级师范学堂毕业, 翌年到省立梧州初级师范、梧州府中学师范任教,同年出任广西省议会议员。民国4年选举连任省议会议员(后被解散)。同年任平乐中学校长。民国6年任梧州省立第一师范学校校长,同年复任广西省议会议员。从民国元年至6年,积极筹划钟山建县工作,几经周折, 毫不气馁,上下奔波。历尽艰辛,民国6年终于实现立县的愿望,为钟山人民做了一好事。民国14年,他出任昭平县县长兼良团司衾、(国民党党员)。民国19年署理钟山县县长兼民团司令及钟山中学校长,参加《钟山县志》的编纂工作,担任总纂。民国20年辞职还乡。民国26年,他为发展地方矿业,在凤翔乡境内合股兴办首祥、龙门、天柱、珊瑚等矿业公司,充任常务董事。民国37年11月,任广西省文献委员会钟山县采访员、钟山县文献委员会副主任。,1949年11月下旬,钟山县人民解放委员会成立,他被吸收为钟山县人民解放委员会委员。1950年12月,钟山县人民政府定他为大地主、大恶霸,判处死刑。1978年,经过钟山县人民法院复查,撤销1950年12月15日钟山县人民政府判处其死刑的判决,宣告潘守民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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