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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各地开展土地改革运动,没收了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山林,征收了祠堂、庙宇、教堂、寺院、学校和团体的山林,资本家和富农出租给农民经营的山林,以及各宗族山的林木。这次征收和没收的山林,除少数偏远地区山林划归国有外,多数山林按林木种类、价值多少、费工大小等,适当折合普通土地,统一分配给农民。没有收益的荒山,一般由村公有。山林分配后,将其名称、四界、面积、土地类型等有关内容和事项填入《土地证》,确定持证人的山林权。因此土改后的山林,为国有林、村有山和农民私有3种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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