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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
1954—1988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捕的各类刑事案犯为3140人,其中批准逮捕的2784人,不批准逮捕的248人,发回补充侦查的108人(内撤案5人)。
反革命案件
1955年7月开始,全市继续开展镇压反革命和在内部开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斗争。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联合办公制度。市检察长傅绍堂任市镇反联合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内设审批、侦讯、审判、宣传、秘书5个组。审批组由市检察院和组织部门联合组成,负责制定批捕计划,审查反革命案犯。经检察长并报市委“五人小组”和省作出批捕决定。是年逮捕反革命分子148人,其中由检察院审查批捕的83人;现行反革命分子占44%。1956年1月,市公、检、法机关联合组成补办法律小组,对前期镇反案件法律手续不完备的予以补办。4月和8月,市公、检、法机关先后两次对镇反运动中案件联合组织复查。
1957年开展整风运动和反右派斗争后,办案强调“紧”和“严”。1958年批捕的刑事案犯中,反革命318人占55.9%,是批捕反革命案犯最多的一年。1959年批捕的刑事案犯中,反革命35人约占34%。1961—1965年审查批捕反革命案犯每年不超出10人,其中1964年批捕反革命分子1人。
1979—1988年共批捕反革命案犯36人,占同期批捕刑事案犯的1.3%,其中反革命集团9人,反革命宣传煽动2人,组织、利用反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13人,持械聚众叛乱6人,间谍反革命挂勾6人。1982、1987和1988年没有批捕反革命案犯。
普通刑事案件
1954年,市检察署抽调专人配合市委政法部查处防汛中违法案件,逮捕投机倒把、破坏防汛的案犯16人。1955年,市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联合办案,查处破坏新币发行、破坏粮食统购统销的犯罪分子。同年,市检察院确定内部审批工作制度,即对提请批捕案件由专人负责审查,填写审查登记表,提出具体意见;审批组对案情分析、研究,依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小组意见;检察长审查后作出最后决定,交承办人草拟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发回补充侦查意见书,经检察长签发后通知公安机关。
1957年,强奸、盗窃、诈骗等刑事犯罪案有较大幅度上升。市检察院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刑事案犯209人,审查批捕187人,批捕数比上年上升7.9倍。对8月出现的江大喜、刘龙祥等强行将一名妇女放在板车上沿街当众轮奸的恶性犯罪案,迅速作出批捕决定。1958年,市检察院对审查批捕工作提出“两快、两准、两无”(审查批捕快,起诉决定快;认定犯罪事实准,执行政策准;无积案,无漏、错案)的要求。对纵火烧死、烧伤5条耕牛和多次强奸妇女的罪犯2人从快审查批捕。1959年审查批捕刑事案犯105人,其中盗窃占70.8%。1960—1963年批捕的普通刑事案犯中,杀人、放火、强奸、抢劫占9.2%,盗窃占50%。
1960年4月,市检察院对第一季度批捕案件进行复查。1962年6月复查当年1—5月批捕的65件案件。1963年9月,市检察院与法院、工交财贸部门共同抽调干部11人,组成刑事案件复查组,全面复查1957—1961年办理的刑事案件。1964年3月,市检察院对1963年批捕案件、不批捕案件以及自侦案件进行复查。
1965年,贯彻中央关于依靠群众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指示,采取“三多”(查证材料征求群众意见的多,罪大恶深交给群众批判的多,紧跟运动讲究办案效果的多)和“三少”(坐堂办案的少,不公开处理的少,放任不管的少)的做法,全年批捕、起诉41人,其中依靠群众办理的22人。
1979年,市检察院批捕案件准确率为95.8%。1980年1月,市检察院与公安局、中级法院联合调查市郊长风公社和花山公社治安状况,依法逮捕2人,打击惯赌、盗伐林木、搞封建迷信活动的犯罪分子。市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和专项斗争集中打击的案件提前介入,参与现场勘察和预审活动,提前审阅材料,审查犯罪事实和证据,加快办案进度。石化总厂尚殿礼杀人案发后,当天就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是年1—11月,批捕案件准确率达96%。1981年,市检察院在办理15件重大案件过程中参加现场勘察和预审的有11件;在办案时限上,均在法定3天内办结,最快的仅用1天。是年批捕的刑事案犯中,杀人、放火、强奸、抢劫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占30.5%。1982年其比重上升到42.8%。
1983年3月15日,市检察院决定批捕权由各区检察院自行承担。从8月24日开始,全市检察机关组织力量,投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仅头3天就审查批捕案犯87人。芦尚志奸淫幼女杀人案从批捕、起诉到法院判处罪犯死刑、执行枪决,前后只有23天。“严打”斗争第一战役第一仗批捕的刑事犯罪分子,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重点打击对象的占26.8%。1984年1月至1985年7月,“严打”斗争第一战役第二、三仗和第二战役第一、二、三仗批捕的刑事犯罪分子属于重点打击对象的占55.4%。1986年6月28日,“严打”斗争第三战役第一仗批捕的刑事犯罪分子中,属于重点打击对象的占33.1%,25岁以下青少年占70.8%。从1987年1—8月审查批捕的案情看,杀人犯罪比上年同期上升66.7%,盗窃犯罪仍居批捕总数的首位,抢劫犯罪比上年同期上升130%,流氓犯罪突出为淫乱型,青少年犯罪比上年同期上升11.1%。1988年1—6月,批捕的案犯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19.5%和62.5%,盗窃犯罪占批捕总数的71%,青少年和在校学生犯罪分别比上年同期上升9.3%和100%。是年审查批捕的案件,刑事拘留报捕案均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收容审查批捕案在10天内办结,案情复杂重大的15天内办结。市检察院对1987年1月至1988年6月所办理的205件案件进行检查,批捕准确率达99.5%。
【审查起诉】
1954年11月,市检察署试行审查起诉,查明殷国珍纵火罪的事实,向法院提起公诉。年底,正式担负审查起诉任务。次年,受理审查起诉93人,决定起诉82人,不起诉7人,退回补充侦查4人。1956年,在社会镇反和内部肃反斗争中,市检察院结合审查起诉展开政治攻势,与法院联合举行公诉公判大会,公开处理反革命罪犯2人,对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罪行的反革命反子4人从宽处理,决定不起诉。
1957年,市检察院简化审查起诉程序,由集体研究讨论案件改为由检察长与组长(当时内设机构为组)研究决定,规定讨论案件的时间;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凡是犯罪事实已问清的,不再与被告见面,重复讯问。1958—1959年,在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形势下,市检察院也提出检察工作“大跃进”,与公安局、法院联合办案。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强调“随到随批,随到随起诉”和“苦干、实干、不压积案”。两年共受理审查起诉674人,决定起诉651人。办案效率比过去提高几倍,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律职能受到削弱。
1960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45件,审查决定起诉142件,法院审结的136件均作有罪判决。1961年,审查起诉的重点对象是现行反革命、杀人、纵火、抢劫、诈骗、投机倒把集团和重大盗窃案犯。1963年建立审查案件和提讯被告制度。起诉的案件,全部做到逐个提讯被告,与被告见面,核对犯罪事实,发现事实上不清楚的,及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调查;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查清的或者意见有分歧的案件,深入实地、深入群众进行查证;起诉的案件,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1964—1965年,市检察院贯彻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审查起诉的案件依靠群众查明事实证据、弄清其性质,发动群众批判斗争犯罪分子。根据案件情况、群众意见和政策法律作出处理决定。凡行凶报复、杀人、抢劫、放火、放毒等重大现行犯,以及其他罪恶大、证据确凿又不悔改、绝大多数群众要求法办的犯罪分子,均及时起诉。1964年审查决定起诉49人,其中征求群众处理意见的29人,处理分为在群众中批判斗争17人,不起诉9人,起诉3人。1965年受理审查起诉的案犯数中,依靠群众办理的占92%,并把过去认为不宜依靠群众处理的现行反革命、流氓、强奸等案件,也依靠群众作出处理。
1979年以后,市检察机关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审查起诉职能。实行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要求的“四定”办案责任制,提高起诉率和办案质量。1983年9月受理轮奸团伙头子江兴华一案,起诉时间仅4天。1979—1985年,全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占受理起诉总数的95.7%,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率为99%。1986—1988年共审查起诉案件294件,法院全部作有罪判决。
(表44—1)1979—1988年全市审查起诉案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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