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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及民国初期,县内由初级检察厅检事担任刑事检察。民国20年(1931),县地方法院内设检察处,置首席检察官1人,主持检察工作。民国29年县政府设立司法处,处理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等事务。翌年4月,司法处撤销,恢复县法院检察处。民国37年1至5月,由县法院检察处决定不予起诉案件71起,1至10月,决定提出起诉案件62起。
1955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成立桐城县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以及对法院量刑不当或审判程序不健全而依法抗诉等权利。1956年,检察院下设2组1室,第一组负责批捕起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监所检察;第二组负责刑事案件侦查;秘书室主管文书收发、来信来访、档案管理等。1958至1961年,检察院和法院、公安局两度合署办公。“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院撤销。其间1967至1969年,有关批捕、起诉等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桐城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负责;1973年始,由县公安局承担批捕和起诉。1978年,恢复县人民检察院,重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主要承担刑事、经济、法纪、监所检察和人民来信、来访、申诉、控告等检察工作。1987年,县人民检察院设有刑事、法纪、经济、监所检察4科和办公室,共有人员39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检察员7人。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检察长、检察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更迭表

一、刑事检察
1955年,县检察院与公安局联合成立镇反办公室,设审批小组,至1956年,共批捕445人,批免捕251人,退回侦查案80件。1957年,审查起诉149人,其中免诉1人,不起诉6人,退回侦察案34件。派人出席法院预备庭审判44次,审判庭审判91次,审查判决和裁定案件153件,监督公安部门处决死刑犯13件,提请法院依法改判14件。1958年,为维护“三面红旗”,全县共批捕1364人,出现了错批错捕现象。次年,批捕案件由地区检察院审理。1960年,公、检、法合署办公。1962年分设,批捕案件仍由县检察院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检察工作瘫痪。1978年12月,县检察院重建。1980年7月,设置刑事监察科。1983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斗争中,县公、检、法一度联合办公、各司其职。1985年9月,安徽省检察系统在县城召开出庭公诉座谈会,桐城县刑事检察工作受到好评。1957至1987年,县检察院共审查起诉案犯1593名,其中免予起诉167名,不予起诉25名,退回侦查43名,追诉2名。80年代后,由县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县法院均作有罪判决,起诉准确率达100%。
二、法纪检察
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开始受理违纪案件,进行法纪监督。当年受理一般监督案件44起,其中违反农业社章程案件2起,侵犯人身权利案件6起。1956年,县内少数区、乡干部法纪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捆、吊、打、骂群众现象时有发生。案发后,检察院均依法批捕、起诉。1957年3月,城关镇、大关乡和长生、铁铺、桂花等11个农业合作社,一星期内有172人遭捆绑、毒打和批斗。县检察院建议县委要求各级干部严格执行党的政策,维护人身权利,教育、处罚违纪干部。1956至1958年,县检察院在农村设检察通讯员73人,进行法纪监督,举报违纪案件。1961至1965年,县检察院围绕整风整社运动,开展法纪检察工作,共受理侵犯人身权利,破坏军婚等违法乱纪案件89件,对已构成犯罪的,及时办理批捕手续。“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纪检察工作中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严重,打、砸、抢、抄、抓之风盛行,各种侵犯人身权利事件屡见不鲜。1980年7月,县检察院始设法纪检察科,开展法纪检察工作,负责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违纪案件。1983至1987年,县检察院共受理有关诬告、渎职、重婚、侵犯人身权利等违法乱纪案件57起172人,均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三、经济检察
1956年7至9月,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经济案件47件,其中贪污盗窃案42件,盗伐森林案4件,其他案1件。立案侦查后,转有关部门处理和免予处理33件,提请有关部门纠正5件,向法院起诉3件。双港粮站职工陈某利用司磅兼发放售粮证明单之机,偷填出售稻谷5656斤证明单一张,冒领赃款300余元,被检察机关批捕。1962年,县检察院办理贪污盗窃案2l件。1963年办理贪污盗窃等经济案件31起,涉及赃款2.5万元,粮票0.8万斤。追回赃款1.55万元,粮票0.26余万斤。1964至1965年共受理贪污案件39件,结案27件28人,其中批捕起诉9人,作其他处理18人,不作处理1人。1980年,县检察院设经济检察科。至1987年底,受理各种经济案件178件,立案侦查57件87人,向法院提出起诉27件35人,免予起诉15件23人,不予起诉2件2人,撤案5件6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7.4万元。
四、监所检察
1955年11月,县人民检察院首次行使监所检察职权,监督监所严格执行“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管教方针,对犯人实行人道主义管教。1956至1964年,县检察院会同公安局、法院对监所共检察52次。发现错判1人,应释放但未释放26人,错误关押1人,不合法律手续逮捕17人,延长拘留期12人,错误释放1人,非正常死亡1人,进行非法活动人犯1人。对此,检察机关监督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处理。其间,县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在劳改犯中开展评审奖惩活动,对表现较好的51名犯人和27名劳教犯予以减刑和解除劳教,对抗拒改造的9名人犯加刑处罚。监所劳改犯逃跑和死亡率均有下降。1965年,县检察院发现县看守所84名在押犯中,有29人患浮肿病,遂建议公安局抓紧治疗并改善犯人生活条件。1980年7月,县检察院设监所检察科,负责监所检察工作,督促公安部门释放延期拘留人员l0人,督促法院审结和解送在押犯20人。1982年,检察院对看守所进行13次检查,收缴危险物品46件,消除事故隐患。1983年,在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监所在押犯人增加,检察院派员协同看守所管教人员对人犯进行《宪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教育,促使人犯主动坦白罪行,并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事实。1984年,检察院建议看守所对犯人进行人道主义管教,如延长放风时间,搞好监房卫生,改善饮食条件,允许犯人听广播、看报纸等。防止了犯人自杀、越狱、行凶和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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