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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宣统三年(1911),县设地方审判分厅。民国初年,民、刑事案件由县知事直接审理,县署先后设刑名师爷、承审员协助审理。民国20年(1931),成立桐城县法院,审理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民国27年,日军侵占桐城,县法院解散。民国29年,县政府设司法处,置审判官。翌年恢复县法院,设院长、所长、推事、书记官、书记、录事等人员,院长、所长由省高等法院委任。县司法处、法院负责一审案件审理,二审案件由上级司法部门审理。
1949年5月,县民主政府设司法科,有科长、审判员、书记员、通讯员各1人。1950年8月,撤销司法科,成立县人民法院,副县长兼院长,设专职副院长1人,审判员、书记员、文书、法警若干人。主要受理第一审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民事案件。同年10月,成立县人民法庭,设正、副审判长各1人,审判员、书记员各2人,后改设为第一和第二两个审判庭,统一审理全县民、刑事案件。1953年4月,将两个审判庭改为三个审判组,并在老梅、练潭、新店设三个巡回法庭,主要受理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案件。1954年,为保障普选工作顺利进行,县法院增设16个区法庭,区长兼任庭长,负责选民资格审查和选举案件审理。1955年起: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县法院及各审判庭均实行人民陪审员、律师辩护、合议庭和回避等制度。1960至1961年,县人民法院和公安局、检察院合署办公,下设预审、起诉、审判组。1963年,县法院设刑事、民事审判庭,并在大关、挂镇、双港、杨桥、孔城、金神等区建立法庭。“文化大革命”期间,先后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桐城县公、检、法军事管制组审判小组和县革命委员会人保组审判小组负责审判工作。1973年6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及刑事、民事审判庭,并先后恢复和增设大关、范岗、双港、青草、金神、石河、孔城、黄甲人民法庭,实现一区一庭。1979年后,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县法院各项审判程序和审判制度逐步恢复与健全。反革命案件和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由安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一审刑事、民事案件仍由县人民法院审理。1987年,县法院设有刑事审判庭,刑事第二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有院长1人,副院长2人,正、副庭长15人,审判员11人,助理审判员10人,法医、法警、书记员26人。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审判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县人民法院院长更迭表

一、民事、刑事审判
1950至1951年,县人民法庭受理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土地改革运动和阴谋暴乱案892件,结案648件。1953年3月,县成立贯彻《婚姻法》委员会,设婚姻案件审理小组,至4月份,共审理婚姻案件239件。1954年,贯彻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县法院成立专案组和巡回审判组,受理有关粮食案件69起,基本办结,对34名破坏统购统销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判处徒刑。同年进行第一次普选,各区成立普选法庭,在审查选民资格和审理选举案件中,恢复选民资格790人,取消选民资格22人,受理选举案件102起,并全部办结,其中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42起,恢复政治权利的49起,批评教育的7起,判刑的4起。1955年至翌年元月,县人民法院共审判反革命和刑事犯罪分子219人。1962年6月,县成立清案复查办公室,对1957至1961年办结的1620起(1739人)案件予以复查。县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无罪150人,免于刑事处分361人,减刑释放或提前释放327人。1964年,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县人民法院刑庭、民庭及人民法庭共受理管制案件52起,判处管制的34起。1965至1967年,县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597起,民事案件832起。1968至1972年,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桐城县公、检、法军事管制组审判小组审理判决;婚姻、房产纠纷等一般民事案件均由当地行政部门处理。1978至1986年,县人民法院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案件和建院后提出申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共复查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1131件,其中维持原判628件,宣布无罪432件,免于刑事处分54件,减刑17件。1979年后,刑事、民事审判恢复公开审判和辩护、陪审、合议、上诉、回避等制度,实行多人阅卷和公开审理。1982年后,区、乡一般民事案件由当地法庭审理,重大疑难民事案件及城关镇民事案件由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1983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53件251人,审结142件230人。1980至1985年,全县公开审理案件26起,审判案犯47人,旁听群众达4900余人次。1986至1987年,全县共受理刑事案件93起,民事案件350起,基本结案。其间,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十三大召开以前,完成刑事老案复查的指示,复查历史老案1193件,其中宣布无罪299件,免予刑事处分10件,按起义投诚处理1件,维持原判880件,作其他处理2件。1987年3月,县法院成立刑事审判二庭,负责审判监督和受理申诉案件。至12月,共受理控告申诉案件1011件,其中维持原判712件,减刑1件,免予刑事处分6件,宣告无罪287件,其他处分5件。
二、经济审判
1981年1月,县人民法院设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各类经济案件。至1987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356起,审理结案354起,诉讼标的达数百万元。其中1986至1987年的诉讼标的计人民币99.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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