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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统计制度
一、清代及以前
人口统计是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国家管理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人类社会出现最早的统计。中国在公元前2100年夏禹时代就有了人口数和土地数的统计。周朝以后,历代都有人口调查制度。西汉元始二年(公元2年)保存了正式的全国和分地区的人口记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进行人口调查和登记是为了适应统治阶级赋税、徭役、征兵的需要,统计方法和内容都比较简单。
周朝,建立了户籍管理制度,“周制,小司冠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司民掌登万民之数书于版。(注:《周礼·秋官》,《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贷典》第9卷,户口部。)生齿,男8个月以上,女7个月以上。
西汉高祖元年(公元前206年),萧何在咸阳尽收秦丞相府图籍文书,首先了解天下户口之多寡。“文帝十二年三月诏以户口率三老孝悌力田常员”,(注:《汉书·文帝本记》)进行全国人口统计,有了比较周密的户籍制度。
隋朝建立之初,制定了保闾制度。五家为保,保有长;五保为闾(京畿以外地区为里)四闾为族(京畿以外为党),皆有正。保长、闾正、族正分级负责检查户口。开皇五年585年始,隋政府在各州县“大索貌阅”。(注:即按照户籍上的年龄和本人体貌进行核对、查验是否有谎报年龄、逃避课役的情况。)隋还实行“输籍之法,规定划分户籍的标准,作为定样颁发到各州县,每年地方官应主持在乡里挨户依样划等,载入簿籍,当作征发差役、确定税额等事项的依据。
唐朝推行检括户制度。
宋朝将户口分列主户和附户。主户是拥有土地户,包括地主和自耕农;客户是无土地户,以佃农占多数。
明自洪武三年(1370年)起实行“户贴”制度。洪武十四年(1381年)定赋役黄册,行里坊厢之制。每里110户,推丁多者10人为长,余百户为甲。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各设长。这种制度,名为编审户口,实为均平赋役。
清朝对户口实行严格的保甲制。规定州县城乡,10户1牌,10牌为1甲,10甲为保。分设牌长、甲长、保正。自牌长至保正负责稽查户口,每户将法定事实书于门牌,然后再编户籍册。并规定了一套保甲制编审手续。
二、民国时期
民国成立至民国24、25年,安徽未有正式的人口统计调查制度,但有过多次统计调查。
(1)民国7年(1918)的总调查
这次总调查由国家海关总署部署,安徽海关分署按照总署的布置,进行了一次非正式的人口调查,这次调查只查人头数,没有分项目调查,此次计查得安徽省人口为1983266人。
(2)民国8年(1919)
全国经济调查会成立,安徽亦同时成立分会。是年调查了全省经济、土地和农、工、商、矿、渔、牧等业直接生产人口数。
(3)民国10年卫生部进行生命统计。
(4)民国11年(1922)
国民政府下今,由内政部令各省进行人口与土地统计,安徽遵令分安庆、芜湖、淮河三道进行户口统计。
(5)民国25年(1936)
据《安徽通志稿》载,此为民国17年调查的的又一次总调查。由于当时战争频繁发生安徽位居前方,调查时间前后延续了三年。当时,除打仗外,由于多数县户口册簿散失,人口变动较大。所以直至民国28年(1939),军事稳定后,经督饬各县先后举行户口清查。其中当涂等14县仍在兵乱之中,无法调查,其余各县均已清查。因此这次清查未能成功,所清查得户数和人口数只占当时全省总户数和总人口数的三分之二左右。
民国时期安徽省人口经常性调查的制度形成于民国24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安徽省民政厅、安保处组织动员,在全省进行了保甲户口的重新编查(当时称为静态户口统计),编造各项统计表册。随后又下令各县政府、公安局于1936年1月起一律实行户口动态统计。这两年中制定了《户口调查统计须知》和《户口动态统计办法》。使安徽省有了人口经常性调查的规定。见附录。
安徽省民国期间的经常性人口统计调查的主要特点:一是主要表现为户口调查,统计项目少。二是对《户口调查统计须知》和《安徽省各县办理户口动态统计办法》落实不够,其原因主要是政府性质决定了不可能做到有切实的人口统计调查,此外还有社会动乱、统计力量不足、统计技术落后等原因。
三、建国后
〔统计部门的人口统计〕建国后安徽省的人口统计工作是随着整个统计工作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1952年在省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设统计处,各地、市、县建立统计科。1953年6月成立安徽省统计局,各地、市、县建立统计科。1956年各地、市、县与计划分开建立统计科,全省开始形成比较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各级业务部门和基层企业事业单位都设置了相应的统计机构。各区,乡成立了以区长、乡长为首的统计调查小组,农业合作社建立了统计小组或几个社联合成立统计辅导组(又称中心组和统计网),生产队配有专职或兼职统计员。1957年前的人口统计还未事业化。1958年统计机构合并到计划部门,隶属计委综合处,使统计工作受到损失。1962年,计统分家,省统计局又恢复成立,局内设文劳处负责人口统计。1969年省统计局又被撤销,在安徽省生产指挥部下设综合处,综合处负责人口统计工作。70年代后又设计委统计处,人口统计是其一项职责。1980年上半年成立统计局,其时统计局机构较小,只有一个综合处,1980年下半年成立社会处,综合处与社会处先后负责人口统计工作。1983年起成立人口处,专职人口统计工作。到1985年底止,人口处共有8人。
〔公安部门的人口统计〕建国后,自1952年起至1978年,一年一度的人口统计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按照年报的项目,由地、市、县公安局主管户口登记的处(科、股)将年末的常住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人口变动情况逐级统计上报。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各部门需要运用人口资料,由统计部门提供。自1978年后,各部门不再以公安部门人口统计数字为决策依据,而以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数字为准。如本志历年人口数1978年(含1978年)前系公安年报数,1979年起系统计部门数,公安部门年报数不再续用。
〔计划生育部门的人口统计〕自1963年起,计划生育部门人口统计的统计指标主要是计划生育内容或与之关系密切的指数。但由于计划生育指标是考核各级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有些指标数字或多或少有误差。
〔国情调查〕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重视人口与国情的调查。建国初期国家为了满足管理与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对全国人口数,先后进行了多次汇编。在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之后,国家统计局就着手在全国建立经常的人口统计制度,政务院还制定了户口登记暂行办法草案,50年代初步建立起我国社会主义的人口统计制度。继全国第二次、第三次人口普查之后,我国人口经常性统计调查制度日臻完善与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