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选拔任用
民国时期,知事(县长)经省遴选或考试合格,由省主席(省长)委任;县属官员及区、乡长等公职人员,经县遴选考试合格,由知事(县长)委任。
建国初期,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由上一级党、政部门考察选定,报省委或省政府批准任用。县属部、委、办科(局)级主要负责人,由县组织、人事部门考察选定,报上一级党、政部门批准,分别由县委、县政府任命。区、乡基层干部,由县人事部门考察,经考试合格,选优录用。1955年后,县人民委员会正、副县长、县人民检察院院长、法院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公社)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用。其它干部,经人事或所属部门考察,按干部管理范围报请批准任用。1984年试行干部招聘制,全县招聘财会人员48人,乡、镇干部38人。
行政干部配备
县级民国初年,县公署设知事1人,参事4人,视学1人。所属各科配佐治员1人,书记若干人,后改置科长1人,配科员、技士、雇员等4~7人。政务警察设警佐、巡官、教练各1人,配警士20名。司法设巡长、帮审员各1人,配书记员、检验、执达、禁卒、看役、巡警等24人。民国五年(1916年),改视学为劝学所,设所长、劝学员共3人。民国十二年(1923年),置教育局,设局长1人,配督学、办事员若干人。民国十六年(1927年),知事改称为县长。县属行政机构实有编制148人。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设县长1名,副县长若干名。所属秘书室配秘书、干事、办事员。1955年改秘书室为办公室,配主任、副主任、秘书、干事、收发、打字、财会、事务、通讯等人员,县政府下属各委员会,配正、副主任、秘书、办事员;科配正、副科长、科员;局配正、副局长、正、副股长、办事员若干名。
1968年8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设主任1人,副主任8人。所属政工、人保、办事、生产指挥4大组各配组长1人,副组长、秘书、办事员若干人。下辖各站设正、副站长并配有专职工作人员。
1981年,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6人。县政协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1982年增设副主席3人。设办公室,配主任、副主任,秘书、办事员等人员。同年,县革命委员会改为县人民政府,主任改称县长。
区、乡民国初期,区公所配所长1名,办事员若干名。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区配区长1名,区员2名,雇员、区丁若干名。民国二十四年,分区设立联保办事处,配主任1名,警务队长、书记员,财粮员、雇员各1名,杂务7~8人。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乡公所配正、副乡长各1名,助理员、乡丁若干名。民国三十年(1941年)后,区配区长1名,指导员2~3名。事务员、录事、区丁若干人。乡设民政、经济、警卫、情报(站)等股,各配股长、干事2—3人。
本县解放后,区公所配正、副区长各1名。设民政、财粮、文教、公安、生产助理员和文书、会计、武装等人员。乡人民政府配正、副乡长各1名,农会主任、财粮干事等人员。1958年实行乡社(人民公社)合一,设管理委员会,配主任1名,副主任2~3名,民政、公安、财粮、助理员和秘书、会计、武装部长等人员。
“文化大革命”期间,区、社革命委员会配正、副主任。
1981年恢复区公所,配区长1名,副区长1~2名。和民政、公安、教育、多经、计划生育、秘书、会计、武装部长等人员。1984年,改人民公社为乡人民政府,配乡长1人,副乡长2~3人和秘书、会计、武装、民政、司法、计划生育、财会、乡镇企业、科技等专职管理人员。
宿松县若干年份干部实有人数

干部培训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县成立地方行政干部训练班,对保、甲长、机关办事员进行政治、业务、军事训练。乡长、主办科员以上干部由省干部训练团培训。
1950年至1952年,县创办干部培训班。对区、乡、村行政干部和新吸收人员进行时事政治、土改和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培训。1953年干部培训班改为党员干部轮训班,结合党员教育进行干部培训。1958年增设公社干校,对农村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干部和财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各群团、政法、工交、财贸、农林、文教、卫生等系统,不定期举办短期业务、技术、文化培训。1978年至1985年,全县共输送到地委,省委党校进行学习培训的干部有229人,推荐到有关学校进行专业培训的有31人。干部参加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夜大学、函授大学、自学考试等学习培训199人。1983年,县成立了职工教育委员会,主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文化、技术培训学习。
干部考核
民国时期,县建立了考绩委员会,对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优者分别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调升等项奖励。对劣者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撤职等项处罚。
建国后,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条例》,县制订了干部职工考核制度,每年由各机关所属工作人员,按规定职责进行考评。1982年党政机关建立岗位责任制,企业实行经济承包制,按德、能、勤、绩分别给予奖励和处罚。
奖励项目有: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晋级、晋职、通令嘉奖等6种。
处罚项目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察看、开除留用、开除等8项。
宿松县若干年份干部考核奖、惩简况

离(退)休、退职
离休凡1937年7月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工资按原级发,另按本人月工资标准,每年增发两月工资。
1937年7月至1945年8月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工资按原级照发,另按本人月工资标准,每年增发1月工资。
自1979年开始实行,凡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人员,退休时一律按离休办理。工资按原级照发并每人每年增发活动经费150元。
退休1958年2月开始实行职工退休制。职工凡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连续工龄5年,一般满20年;职员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5年,一般满15年;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重体力劳动和危害身体健康的职工,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均可办理退休。
1978年国家规定,凡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连续工龄10年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即可办理退休。退休工资按原工资75%分月发给。从农村到农村的退休人员享受安家费150元,从城镇到农村享受安家费300元,其他医药、丧葬、抚恤等费与在职人员享受相同待遇。
退职凡国家正式职工,职员因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称职而自愿退职者,可申请退职。1978年前退职按本人工作年限,每年发一月工资,另按工资标准增发2~4个月工资作为安家费。1978年后对退职人员均按原工资40%分月发给。
宿松县干部基本情况

宿松县干部分布情况

上一篇:第五节 民政
下一篇:第七节 劳动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