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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府县驿站(铺)均配备军卒,专业传递军事文书。嘉庆年间,庐州府驿配备驿卒160名。合肥县驿以下铺递配备的铺司、铺兵134名(均被列为军事编制)。其任务是传递官(府)军(队)文书,是“普邮与军邮合一”。
咸丰三年至同治元年(1853~1862),太平军在各路、各级军队和地方政权都设立驿站形式的疏附衙,也属于军邮性质。
抗战期间,曾有3个军邮总段在安徽流动并管辖所属地区军邮局(所)。其中第十一军邮总段于民国28年3月在立煌成立,管辖苏北、豫东和皖中、皖西、皖北部分地区。下设9个军邮分段(民国34年增至11个分段)。合肥地区的三河局属第2军邮分段(驻桐城),南分路口局属第3分段(驻六安),梁园局属第5分段(驻古河)。罗家疃(长临河局附近,今属肥东县)设军邮联络站(直属总段)。
军邮人员至少经训练3个月才派遣上岗。主要学习《邮政法》、“邮政人员须知”、“邮政规程”、“军邮法令”、“邮政事务行政”、“军邮事务、帐务、拟稿”,并经考试、实习。军邮局配备:军邮局日戳、火漆印、军电纸,人员配带军邮证章,军邮视察的视察证。军邮人员为便于工作,由配属军队主管机关授予军衔,集团军、军、师各级军邮局长授予上、中、少校,业务员则授尉官,均为名誉军衔,其工资及后勤供应由驻地邮局或临近的准备局负责。军邮局收投军队公、私信函,有的开办汇兑、包裹业务。
民国30年,为安全传递后方军政文件,第十一军邮总视察段先后开辟军邮秘密邮路8条,其中南分路口至(巢县)柘皋、(寿县)保义集至梁园,均经合肥县境。军邮视察段,不仅察视各军邮局(所),并受邮总训令,同时视察当地邮局。
民国31~32年,133军邮局曾驻合肥地区梁园。
民国32年4月,合肥局执行邮储局通代电关于沦陷区各局开发之军用票汇票比照保价函件处理办法:军用票(指日军使用)每18日元折中储券(伪币)100元。后邮管局通知:自5月1日起,军用票停兑,概用中储券,但各局开发国际或国内汇票时,汇款人使用军用票付款,应予收受(按兑换率送当地银行或解缴管理局)。6月,后方各局优待抗战官兵,规定每人每月准向军邮局(所)减费交寄不逾20公分家书一封,每封纳资0.20元(为普通平信邮资的1/5)。
民国34年9月,第十战区长官部和第21集团军配属的39邮局迁驻合肥(民国35年2月,39邮局撤销)。
民国34年9月20日,开始对军邮人员进行复员、遣散工作(民国35年3月16日,正式结束军邮工作)。
民国35年2月,根据邮总训令,急要军机文件用坚韧纸质封套,正面注明红色“急要”字样。限国民政府参军处、军委会办公厅、国防部、军令部、后勤总司令部以及军委直辖之高级军事机关使用。封转管理局军邮组办理转寄,挂号登记,装入布袋或专套,吊牌注“急要”。合肥局由收发组长拆袋套,专差尽速投递省军政机关及军队。
民国37年初,为优待军事机关、学校、部队、官兵交寄家书,凡已付足普通信函资费,在封面左上角加盖“军人家书”字样之红色圆形戳记者,作航空寄递,免纳航空邮资。9月,皖管局为维持邮务,收容溃散人员,仿旧时军邮办法,抽调原军邮人员作为骨干,组成14个后备组,其中怀宁、芜湖、合肥、蚌埠各3组,其他内地局2组。首先在蚌埠成立安徽邮区第一战区邮务管理段,指挥区内(皖北、皖东部分)各局。同年12月,在合肥成立第二战区邮务管理段,指挥舜耕山、九龙岗、梁园、乌衣、六安、霍山、舒城、全椒、三河、麻埠、长临河、巢县、含山、柘皋等14局。原划第一战区之寿县、田家庵、正阳关、霍丘、定远等5局也划入第二段。段主任分别由蚌埠、合肥两个局长兼任,配备资深干练邮务员襄助。合肥解放,中华邮政的第二战区邮务段即已解体。
1949年5月华东训令,革命军队的平常函件及烈士遗物实行免费邮寄。同年6月,皖北区管局指定蚌埠、合肥(先由管局本地股直接办理军邮,后交市局)、安庆3局为区内军事邮件承转局。区外由3局分别经转济南、徐州、南京、上海、杭州等局军邮收发组或直发各军邮局(合肥局驻有军邮工作组,处理军事邮件,与皖北军区和移动的驻军军邮局保持交接关系)。7月和10月,先后接皖管局及第二野战军军邮总局通知,不收寄前方部队和西南区之挂号、包裹、报值、保价等类邮件(除烈士遗物)。9月,合肥局开始发售华东邮总制发的“邮政军用明信片”,面值40元,专供党政军供给制人员和荣誉军人购用(1950年5月,每枚改250元,1952年改薪金制后停用)。1950年4月,对华东军区军邮总局,在定额汇票上加盖日戳后,不必再交邮政转办,接收的邮局照常兑付。同年,入朝鲜中国人民志愿军各部队建立军邮局。国内寄给志愿军邮件,直发东北安东局经转。
1953年1月,省军区军邮局和省委机要处合并,成立省机要交通局(作为省府直属局)。省军区平常邮件仍交合肥局邮件科军邮台发寄。
1957年4月,省机要交通局并入省邮电管理局,成立省机要通信局,除管理全省机要通信业务外,并直接办理省直和合肥市党政军及文教、企事业单位的机要文件发寄、投递。同年9月,总参谋部与邮电部联合通知,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军邮站取消,军事邮件寄递移交邮局接办。1989年1月,省机要通信局并入合肥局,其全省业务由省局邮政处接管。市局成立机要科,承担合肥市区(包括中央、省属单位)机要文件收寄、押运、投递,兼管3郊县局机要业务。
附:军邮免费邮戳
1949年5月,华东区使用的军邮免费戳和华东军区军邮总局使用的军邮日戳,同时用于办理收寄函件、汇票、包裹等业务,各地邮局凭此照转、照收、照投。1957年9月用免费三角戳。1984年10月,又改用双边三角形免费戳记。免费戳记均由部队依样制作,加盖在信封正面指定位置,信件集中交邮局免费传递。

邮检
民国24年7月5日,国民政府颁布的《邮政法》第17条规定:非依法律不得检查、征收或扣押邮件。但民国时期,军、警、宪、特对邮(政)电检查、控制肆无忌惮。
民国27年8月,军统局以军委名义首先在安徽省立煌、屯溪建立2个邮电检查组。民国28~29年又陆续在合肥等6地建立邮检办事处(所)。合肥所主检员倪东谷、检查员韩大楼。民国30年撤销。次年2月,邮总转发军委会代电,规定:“临时邮件检查调整办法”,由特检处统制管理,对邮件严密检查后,再行封发。8月,军委会办公厅特检处函发邮总转饬各地邮局,将内地寄(沦)陷区邮件一律发由各大城市转口,以便检查。
合肥沦陷期间,日伪军警特时而至邮局检查邮件。邮工对此消极抵制,对来人检查,只递交一些平信和不重要的商业信函搪塞。挂号、保价等重要邮件则锁入柜内,避开检查。在营业窗口,也常向顾客宣传,重要消息通知亲友,须寄挂号信,避免寄信人遭迫害,日伪从邮局无法查出问题。
1943年7月,邮总转发警特机关“违反非常时期邮电使用方案种类限制函件办法”。检获时,封面须贴条注明“此件内文字经检查机关查明,系禁止使用之列,应退还寄件人”。
民国35年8月,邮总训令:未设邮电检查所的党政军机关(包括驻军),无权检查邮件。即使强行检查,邮局无力抵抗,但也不能予以同意。同年军统局合肥邮检所重建,主检员程世觉,检查员朱树桐、张郎波,司书余厚生等。检查中都使用假名、代号,检过邮件加盖记号。民国37年12月,国民政府又颁发《邮电检查条例》,对未实施戒严的地区也进行邮件检查,已宣布戒严的地方,对信件报纸检查更加严格。
1949年1月21日合肥解放。次日,市军管会派员对国民党军政警特停留的邮件进行检查。11月,华东邮总规定当地公安机关为邮检机关。被扣留的邮件,应通知寄件人,月终登记报各管理局。
197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联合发文,规定被扣的邮件应逐件登记,其中包裹应登记内装物品、重量,保价应登记保价金额。扣押记录应一式两份,分别由扣押机关和邮电机关代表共同签字。扣押的执行机关系指县及市辖区以上的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县、区以下应通过其上级机关,邮电机关方能受理。
1987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4条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安全、检察机关依照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规定在邮政部门得到严格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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